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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好!
我是刚入社会的一个新人,三个多月前,我应聘入职到常德市的一个民营企业,应聘岗位是“技术岗”,试用期1个月,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前几天领导让我调岗到流水线上去,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服从安排我也去了。到了之后才发现流水线的工作接受不了,并且待遇又有所降低,我都想辞职了。 现向各位领导咨询求助: 1、请问企业这样调岗合法吗? 2、我辞职后可以申请补偿吗? 3、我可以向哪个部门主张我的权益? 谢谢,盼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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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11-05 15:49
帖内置顶 – – 2025-11-05 16:07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您若有其他需求可至市人社局仲裁院712室咨询(地址:武陵大道938号)、或拨打0736-7817110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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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11-04 09:00
年轻人进入社会必经的一个课程,私企老板及人事部门的不干人事,主动辞职毛赔偿没有,申请仲裁可能快点,但胜率也比较渺茫,起诉的话,费时费力,你拖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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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11-04 09:03
我说一句可能不是太好听的话:从技术岗调到流水线去,大概率是自己不太适合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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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11-04 09:19
必须能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 6 个月:按 0.5 个月工资计算补偿;你的情况:工作 3 个月,无论是否转正,均属于 “不满 6 个月”,只要是公司没跟你商量就调岗、还降薪,你是因为这事儿辞的职,应得 0.5 个月工资补偿。
但记住别瞎说辞职理由 —— 别说 “我自己不想干了”,得明明白白跟公司说 “是你们乱调岗降薪,我才辞的”,不然这钱就没了。 你把劳动合同、跟领导聊调岗的微信记录啥的留好,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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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11-04 09:42
适应期!就业难!资本家!人生路上,彼此珍惜,保重身体,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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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5-11-04 10:22
要学会适应,能在一线工作,也是积累工作经验,对个人而言是好事,更何况是民企。将来找工作,总有自己不喜欢的,如果坚持不了,就从头再来。没有十全十美的工作,都是个适应到喜欢的过程。对于大多数过来人,都喜欢记忆那段美好的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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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5-11-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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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5-11-05 10:07
吃得苦中苦,到一线去,锻炼自己,经过1-2年后, 你可跳岗。也可以辞职找更高的,关键是你提升自己的能力是第一位的。
你有没有想过技术岗现在可能是你能力不够才让你调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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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5-11-05 15:49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您若有其他需求可至市人社局仲裁院712室咨询(地址:武陵大道938号)、或拨打0736-7817110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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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5-11-1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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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期!就业难!资本家!人生路上,彼此珍惜,保重身体,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