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国新坊A3-502户居民违规设置燃气热水器排烟管道,违反国标文件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中的F4.2.4条规定“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开口的距离,应符合 CJJ12中的规定”的规定要求,规定要求不低于1.2m,实际只有40cm;违反住建部2013年第92号公告批准发布CJJ12-201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的4.6.10条规定中“穿外墙的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要求规定,规定要求不低于1.2m,实际只有40cm;违反《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中4.2.36中的“主立管与燃具水平净具不应小于30cm”的要求,实际仅为10cm。同时以上违规情况也违反了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由于该居民存在明确违反燃气安全与燃气灶具安装及验收的国标、住建部文件以及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违规安装热水器排烟管,形成燃气安全隐患,也侵犯了本人的相邻权。
本人前期已通过友好沟通与协商的形式希望违规方对违规和侵权行为进行整改,但都被对方以“开发商提供的热水器排烟管在该位置”为理由拒绝整改;也曾请求物业协助,但物业表示无权责令整改,该燃气安全隐患与违规情况已存在近一年。 以上违规情况属实,请领导明察,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消除居民燃气安全隐患。 佐证材料 |
|
1楼#
发布于:2024-11-08 08:05
帖内置顶 – – 2024-11-08 08:06
尊敬的网友:
您所反映的“蓉国新坊 A3-502 燃气消防隐患”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11月,我公司曾受理了您反馈的此问题。当时,您提出将燃气排烟管改变方向的协商要求后,我司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协调、沟通工作。然而,由于A3-502户住户拒不配合,从而导致了邻里间矛盾无法调和。 鉴于此情况,我公司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 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7日 |
|
3楼#
发布于:2024-11-04 16:05
那的确是开发商的问题 我要是你邻居,你找我 我也不得鸟你。。我才不管文件咋规定的。。除非你要求开发商一起把整栋修改了它
|
|
4楼#
发布于:2024-11-04 16:37
z910993710:那的确是开发商的问题 我要是你邻居,你找我 我也不得鸟你。。我才不管文件咋规定的。。除非你要求开发商一起把整栋修改了它回到原帖但是物业公司应该向主管部门汇报 |
|
6楼#
发布于:2024-11-04 17:15
这个应该是你邻居自己打的吧,我看有的楼层没有打,你照片里最底下那一户,是打到另外一侧的,你邻居楼下虽然打到同一位置,但出口也拐了一个弯。
|
|
7楼#
发布于:2024-11-04 17:31
|
|
9楼#
发布于:2024-11-05 00:58
z910993710:那的确是开发商的问题 我要是你邻居,你找我 我也不得鸟你。。我才不管文件咋规定的。。除非你要求开发商一起把整栋修改了它回到原帖我的诉求是责任方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方也未提供原始资料证明是开发商设计问题。况且我在协商过程中,曾提出过承担费用的让步,对方并未理会。况且就算是开发商问题(对方目前并未提供证明),一样也需要整改,理不是这个理? |
|
10楼#
发布于:2024-11-05 01:02
|
|
11楼#
发布于:2024-11-05 12:56
在标准面前,职能部门只能甩锅给物业,物业只会在群里或在该业主门上贴整改通知,然后就不了了之。出小问题了,就是业主承担责任,出大问题了,就是职能部门小罗罗免职,其余就是记过等处罚,业主刑事责任。事情就处理完
|
|
12楼#
发布于:2024-11-08 08:05
尊敬的网友:
您所反映的“蓉国新坊 A3-502 燃气消防隐患”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11月,我公司曾受理了您反馈的此问题。当时,您提出将燃气排烟管改变方向的协商要求后,我司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协调、沟通工作。然而,由于A3-502户住户拒不配合,从而导致了邻里间矛盾无法调和。 鉴于此情况,我公司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 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7日 |
|
13楼#
发布于:2024-11-08 15:28
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网友:经房物业公司: 住建局燃气办是才是该问题主管单位,为何处理单位为经房物业管理?是主管部门委托贵单位调查还是委托贵单位处理?关于贵单位回复“由于该用户拒不配合,导致邻里矛盾无法调和,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请问贵单位是否有义务向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汇报隐患问题?对于该处燃气灶具违规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贵单位为何无视国家强制标准和住建部规定,将问题定性为“邻里矛盾无法调和”? 尊敬的常德市住建局领导: 根据国务院2010年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那么该问题管理方应为贵单位燃气办。为何回复单位为经房物业,而贵单位对此无回复? |
|
14楼#
发布于:2024-11-11 1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