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恒福名苑的购房业主均收到了该楼盘某资产管理人群发的短信,要求前期购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全部补交因一手无良开发商涉黑破产,小区烂尾后,重新建设小区的建设费,按每家每户合同面积进行费用分摊。前期交了购房款的业主,需要再掏出一笔钱出来为烂尾楼买单。否则,就让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购房业主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并纳入征信。 资产管理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长沙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终 311 号民事判决书》,目前业主因不服该判决,已经上诉到最高院。这里请相关领导延缓恒福名苑分摊款的强制执行,给百姓缓口气,休养生息,百姓也需要一个令人信服的公正判决。 理由如下: 一、该(2023)湘民终 311 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诸多违法、不合理之处: 1、业主前期已经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交了债权申报登记;(参考判决书第3页第二段,管理人辩称已承认了业主申报了债权人信息的事实) 2、小区烂尾楼的续建属于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开发商)随时清偿,而不是债权人来负责承担; 3,后续资产管理人违规召开债权人大会,在不通知小区268名业主(债权人)参会的情况下,违规通过小区后续建设分摊款方案。将小区烂尾建设的后续工程款强行分摊给购房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大会,应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参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据上述四条可以明显看出资产管理人违规操作,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小区分摊款方案是不合法也不合常理,更不符合当下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分摊款方案属于双方协商投票性质, 没有那条法律明文规定需要购房业主承担。资产管理人唯一可以依据的是债权人大会上的会议表决。但是,在前期却没有通知我们268户购房业主参会、就在线上通过微信投票表决如此儿戏(如何确定投票人的真实身份?是否本人或他人代投?)的方式通过表决了。 说句心里话,如果小区前期烂尾没有任何一家承建商愿意接手,管理人召开债权人大会,把所有业主叫到一起跟我们商量:现在就是没钱了,小区建不下去了,目前实在是困难,你们每家每户按面积分摊下出点钱把小区建好。在当时的情况下,按照我们迫切希望收楼的心态,可能会通过,可能不会通过,这个事情不好说。退一万步说如果我们同意了小区分摊款方案,作为出资的债权人之一,是否应该按照各家各户的出资比例对开发商破产后没有出售的200多套房子、商铺在售出之后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就反正,不管怎样,大家坐下来,有商有量,行就行,不行就想其他方案嘛! 但是,管理人当时不提出来,按管理人的说法是前期没有将业主列为债权人。(因为开发商破产后还剩下没有卖出去的200多套房子、商铺、车位、超市,按当时的房价足够清偿相关债务,谁知后面疫情,中美金融战,致使市场经济萧条,房价腰斩,打折都卖不出去了,资不抵债了)。等到业主们都收楼了,一纸通知张贴出来跟我们说,你们要把之前小区续建的工程款分摊一下,我先给你们通知一声,后面我就让法院强制执行! 那性质就不一样了、你都跟强盗一样明抢了。你总不能随便在大街上抓一个人过来,找他要钱。依据是因为你刚刚跟朋友家人开了个会,会议一致表示他要交钱,他不交钱你就去法院告他,F院那里你有关系,到时候强制执行他。他反问你:你和家人朋友召开的会议,他又不是你家人、又没有参加你们的会议和他有什么关系?你说不管,无论他是否参加,是否同意,会议表决都对他生效,必须给钱。这合理吗? 二、当下房价腰斩,资不抵债,各行各业降薪裁员已是常态、民生艰难,就不要再加重购房者的负担了。他们已经是这一轮房价下跌的受害者,在最高位接盘,接着就烂尾,接着就成了被分摊款强制执行的人。老百姓实在太苦了、太难了! 在2024年8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回应了近期房地产相关热点。住建部表态,保交房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老百姓交了钱,就应该拿到房。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责任,扎实工作,攻坚克难,全力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 中国的老百姓大部分都是勤劳且善良的,他们不偷不抢,遵纪守法,在各行各业兢兢业业,努力上班赚钱养家、还债,他们没有错,他们只是抱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购买了常德恒福名苑小区里的房子而已,不是犯了天条。他们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合规,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政府部门执法的同时也要接受大众百姓的监督。让老百姓有法可依,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请相关领导核查,给予我们帮助,撤销不合法判决,撤销强制执行,请救救我们!!!!!!恒福名苑268名前期购房业主磕头跪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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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4-09-30 18:28
帖内置顶 – – 2024-09-30 20:00
网友你好!你反馈的问题已转业务部门依法办理。如还有问题,可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联系方式或者拨打12368咨询。
市中院 202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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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4-09-1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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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4-09-18 09:03
楼主,你们的事情我早几年前就知道了,首先很同情你们,其次,你们还是要尊法守法,既然法院都判定了肯定有道理的。我也是德山底层生活多年百姓,见闻各种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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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4-09-1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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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4-09-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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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4-09-18 12:17
xiaobin4333:不要和他讲道理了,涉及到钱讲道理的人不多回到原帖如果你是官方,你开官方账号来回复,如果你不是、请不要在这里站着说话不腰疼,事情没落你头上,你当然可以的在这里尽情的嘲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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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4-09-1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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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4-09-1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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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4-09-23 10:36
xiaobin4333:自己去网上百度,续建费不只是常德有全国都有,而且结果都是合法的。你去了解清楚先,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续建费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开发商)财产随时清偿,开发商还有200多套房子、门面、商铺、超市、车位没有卖完。资产管理人的登报表功的报纸上有明确提出,正在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第二、如果要业主分摊续建的共益债务,需要召开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但是,管理人直接无视268户业主,不通知业主参会,就直接用135名债权人表决通过了,少数人代表了大多数,于情于理都不合。再有,你说的不续建一直烂尾,是的。但是,如果要业主出钱自费小区后续工程建设,为什么要轮到现在的资产管理人来做,反正要我们业主出钱,我们也可以找万科、金地等知名房企来做,起码质量有保障,剩下未卖完的房子、商铺、车位卖出去后是不是我们全体业主都享受出资比列的收益分成。而不是现在,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未售完的房子收益,管理人还照拿?有这种好事情,我相信其他房企都会争着来接。总之一点,小区事务,关系全体业主权益的,是不是资产管理人单方面说了算?完全不用通知我们,让我们出钱就出钱,让我们死就死?如此要法律何用?要规章制度何用?反正老百姓没有话语权、没有投票权、没有参与权。只能被动躺好等着被人强女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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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4-09-23 11:58
wenwu1997:你去了解清楚先,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续建费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开发商)财产随时清偿,开发商还有200多套房子、门面、商铺、超市、车位没有卖完。资产管理人的登报表功的报纸上有明确提出,正在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第二、...回到原帖2022年2月2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恒福名苑小区的后续工程费用分摊方案作出《常德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后续工程款分摊方案》(〔2019〕湘07破4号)及《恒福名苑后续工程款分摊到户明细表》民事裁定书。 部分业主提起上诉后,2023年7月10日,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湘0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业主上诉;2024年1月12日,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3〕湘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业主应分担续建费。 你们有部分业主当时就上诉了啊?没跟法院说无视268户业主,不通知业主参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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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4-09-23 16:19
xiaobin4333:2022年2月2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恒福名苑小区的后续工程费用分摊方案作出《常德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后续工程款分摊方案》(〔2019〕湘07破4号)及《恒福名苑后续工程款分摊到户明细表》民事裁定书。不然呢?我闲的没事干,在这里喊冤?法院就凭一份资产管理人单方面制作的说是线上通过微信投票表决《常德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后续工程款分摊方案的报告投票统计汇总表》连个债权人签字确认都没有的,就判定分摊款方案合理合法,完全无视债权人大会召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大会,应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等规定。违法判决、坑害百姓!老百姓是不懂法、法院法官也不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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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4-09-23 16:23
xiaobin4333:自己去网上百度,续建费不只是常德有全国都有,而且结果都是合法的。按照你的逻辑,是不是像恒大一样只建几个桩子就破产了。然后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接手,再要业主付一套房子的钱才能得到应用的房子?你根本就是强盗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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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4-09-23 19:19
rongqin1020:按照你的逻辑,是不是像恒大一样只建几个桩子就破产了。然后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接手,再要业主付一套房子的钱才能得到应用的房子?你根本就是强盗逻辑。回到原帖不买期房不就没这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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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4-09-2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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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4-09-24 17:12
即使认定吴吟孜等人购买了丽悦公司的案涉房屋,对案涉房屋享有准物权,但是吴吟孜等人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范围仅限于丽悦公司被受理破产时的房屋现状,并不当然取得后续续建部分的利益。《丽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买受人新花都公司承担的续建利益在全体债权人中进行分配,既未损害吴吟孜等购房业主的权利,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看看这个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苏02民终2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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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24-09-26 10:28
判决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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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24-09-26 10:53
电脑版传不了图,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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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24-09-26 10:54
继续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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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24-09-26 11:00
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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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24-09-26 11:10
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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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24-09-26 16:23
管理人登报表功的报纸上面,明确写出开发商还有200多套商铺,超市,房子没有卖完,正在售卖逐步清偿债务。这里可有提半毛钱的分摊款?你要钱你在小区没建完之前提出来,我们坐下来商量,不要什么事情搞完了,开始强制征收,明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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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24-09-26 16:31
这种连债权人签字确认都没有的小学生都能做的表格拿出来就能当证据使用,还能被法院认可。用其中105户不知真假的投票就能决定268名购房业主交分摊款?你们是人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吗?有这么大的权利可以代替我们,让我们从口袋掏钱。不如直接去大街上抢来钱更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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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24-09-26 16:48
xiaobin4333:即使认定吴吟孜等人购买了丽悦公司的案涉房屋,对案涉房屋享有准物权,但是吴吟孜等人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范围仅限于丽悦公司被受理破产时的房屋现状,并不当然取得后续续建部分的利益。《丽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买受人新花都公司承担的续建利益在全体债权...回到原帖你不要东拉西扯的、有法律你就正儿八经的给我讲讲法律,老是看别人怎么判的干什么?全国冤假错案多了去了,好的不学、专找些坑人的来说。你要讲你就正儿八经的讲法律条款、讲依据!你就给我解释下,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债权人大会在不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参会情况下,分摊款合不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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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24-09-2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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