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常德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开始,违规将“致远.乐路口”项目3、4号楼102房及201房共299.88平米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盈利,2020年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 常建罚〔 2020 〕6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s://zfjsw.changde.gov.cn/zhdt/tzgg/content_793088? ) ,要求限期内整改到位,至今未整改。
所谓的不整改理由是违法的租赁合同未到期,可将小区2栋的一楼和二楼进行弥补调整。住建局是否认可这理由?是否可在未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随意调整规划的物业管理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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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3-11-03 09:01
帖内置顶 – – 2023-11-03 09:01
网友“佳哥”:
您好!关于您的诉求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常德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9日和2019年6月15日,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擅自将当事人开发的“致远.乐路口”项目3、4号楼102房及201房共299.88平米物业管理用房出租,造成当事人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2020年8月13日,常德市住建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当事人未整改到位,常德市住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没人民币16.7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生效,责令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因此,相关诉求请向常德市住建局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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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3-10-17 09:17
告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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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3-11-03 09:01
网友“佳哥”:
您好!关于您的诉求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常德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9日和2019年6月15日,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擅自将当事人开发的“致远.乐路口”项目3、4号楼102房及201房共299.88平米物业管理用房出租,造成当事人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2020年8月13日,常德市住建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当事人未整改到位,常德市住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没人民币16.7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生效,责令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因此,相关诉求请向常德市住建局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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