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药山派出所所长张少龙及其他民警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执法不公、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行为
2023年8月14日,本人因向本村(药山村)村干部钱杰和津市市林业局咨询关于【油菜补贴】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贴】事宜,而遭到同村村民钱绪海对我进行人身安全威胁恐吓和人格尊严进行侮辱。 2023年8月16日上午,本人拨打110报警,津市110接警工作人员将报警电话转接到药山派出所受理,我在电话中向药山派出所接处警的刘学元【辅警】详细描述了钱绪海对我进行人身安全威胁恐吓和人格尊严进行侮辱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于次日2023年8月17日下午本人和母亲前往药山派出所做了现场报警笔录并提交了有关录音证据材料。负责此次做报警笔录的警察分别是:【吴晨凯】(负责在笔记本电脑上打字录入做文字记录)、民警【赵洋】在对我进行询问过程中,全程极力诱导按照他说的来记录,赵洋说一句,吴晨凯警官马上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一句,言语上极力阻碍本人发声自己组织语言来描述报警内容,其间,本人与赵洋警官在描述报警内容组织言语用词方面,口头上长时间发生激烈争执,轮番抢夺组织描述报警内容的话语权,我要求自己说话并组织语言,而民警赵洋全程一直都在诱导我按他说的话来组织语言来形成报警笔录。(备注:本人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赵洋警官在接报警笔记的过程中存在极力诱导报警人的情况。)另外,报警之初,本人并要求出具报警回执,几天后,我领取报警回执单,(备注:鉴于常德论坛无法上传图片,故未提供展示)。其后,在等待警方办案过程中,本人曾于2023年8月21日、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9日分别致电药山派出所民警赵洋、所长张少龙询问案件办理进度,要么不作为,要么慢作为,总之,就是拖延时间,压案不办。药山派出所所长张少龙在2023年10月1日国庆节之前,曾向本人告知会让违法嫌疑人钱绪海从外地回来接受处理,本人就耐心一直等待中秋国庆节之后派出所上班,直至2023年10月9日下午药山派出所指导员罗光华和药山派出所辅警刘学元,来到我家又找我要求提供材料时,被刘学元告知国庆节之后某天违法嫌疑人钱绪海从外地回来之后,已对其进行带到津市执法办案区办理了相关的录口供等程序。但是,药山派出所不但不将违法嫌疑人控制住,反倒是违法嫌疑人被药山派出所擅自放跑,据了解,目前,违法嫌疑人钱绪海已返回外省打工地点。多次与药山派出所所长张少龙沟通无果,给足充分的查案时间,但是,案件一直拖延压案不究至今已接近2个月不给任何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备注:2023年8月16日报警~2023年9月16日为1个月,2023年9月16~2023年10月11日截止,差几天快接近2个月时间,案件一直拖延压案不究至今不给任何处理结果。现任药山派出所负责人张少龙【职务:派出所所长】不去追究、询问违法嫌疑人,不去控制住嫌疑人钱绪海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反而擅自放跑嫌疑人,任其逍遥法外,反倒是指使属下民警分别是:药山派出所【教导员】罗光华和【辅警】刘学元在2023年10月9日下午、【民警】赵洋和另外一个辅助人员2023年10月11日这两天,上门找到本人(报警人)住址及本人母亲工作地点,要求我们提供口供材料,声称津市法制办还需要报警人补充材料,要本人和我家人提供更多材料。但是,本人在2023年8月17日亲自前往药山派出所现场报警并做笔录的时候,当场已经详细描述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向警方当场就提供了违法嫌疑人钱绪海对我进行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恐吓以及人格尊严侮辱的录音证据。铁证如山,证据确凿,足以证明!但是,药山派出所所长拒不依法依规在法定期限内给结案。简单案件复杂化、以拖待变、压案不究,涉嫌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执法不公、渎职滥用职权等诸多个方面违法违纪行为。严重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上一任药山派出所所长徐坤也是因为执法不公、渎职滥用职权等诸多个方面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公安机关津市市公安局调离药山派出所。现在新来的这位张少龙所长仍旧如此,依旧只手遮天、违法乱纪,刚送走财狼又迎来虎豹。长期以来,药山派出所的绝大部分警察,据本人观察,无论从警员综合素质、对待群众服务态度、办案效率、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老百姓感觉并无明显改观,违法乱纪倒是家常便饭,败坏公安机关队伍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正所谓:上有所好,下必从焉,上梁不正下梁歪,有违法乱纪的派出所所长带领之下,必有违法乱纪的下属,老百姓看不到一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讲党性、秉公执法的警察。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严查整顿这些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警队中的败类。还老百姓一个公平正义! 本人诉求: 1、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秉公处理、严格执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或者是第42条第(1)(2)执法办案。即日起一周内给到报警人案件的办理结果。 2、追究药山镇派出所所长张少龙、民警赵洋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严肃问责,给予其应有的处分。还有药山派出所其他民警比如:陶近元,指导员罗光华等若干人。因本人时间精力有限,整理材料证据耗时费力,待整理好其违法证据资料之后改天再另行投诉。故此次暂时先投诉所长张少龙、民警赵洋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药山派出所的警察,上至所长,下至辅警。自2019年以来,前任所长徐坤、现任所长张少龙以及其领导之下的民警的违法乱纪行为,老百姓是罄竹难书、恨得咬牙切齿,恨不得食其肉、寝其皮。(往年2019年时,本人投诉药山派出所的前任所长徐坤及其下民警违法乱纪的投诉书长达几十页,比如:报警后不出警、执法不公、包庇涉事超市老板、打击报复陷害当事人等等违法乱纪行为,不胜枚举,此次投诉暂不提供展示。若有必要时,可提供相关证据。) 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清除公安队伍中的这些害群之马、败类,让老百姓重拾对于基层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强烈建议从津市市公安局信访接待、津市督察室(比如:督察室的刘志坚等人)、津市政工监督室、津市法制室等这些部门查起,上至局长,下至外包的门卫均该要彻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部门以及其下的所有派出所,以及津市市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津市市检察院行政监督受理投诉的部门,上述部门就没有一个部门是真心为民秉公执法办事的,老百姓投诉无门!在此投诉之前,本人已经向上述部门投诉过无结果。畅通老百姓反映问题的渠道,化解矛盾在基层,不要逼得老百姓无路可走。视后续处理的情形,将保留进一步向更高一级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附注:本人曾在2019年的时候,曾经随机将津市市公安管局旗下的各个派出所咨询电话全部均打了一遍,咨询若是报警之后,有无向报警人提供报警回执单问题。绝大部分派出所回复不予提供,等等这些问题足以说明不按程序办事。) 投诉人:朱先生 投诉日期: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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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3-10-17 16:19
帖内置顶 – – 2023-10-17 16:53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津市公安局调查现回复如下:2023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朱先生报警称:8月15日晚,其拿父亲朱某某的手机给同村钱某某打电话时遭到钱某某的言语威胁与人格侮辱。接报警后,药山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当日15时许,民警赵洋、吴晨凯为报警人朱先生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民警调查了解:2023年8月15日18时05分,朱先生父亲朱某某给钱某某拨打电话未接通。19时08分,钱某某回拨朱先生父亲电话未接听。19时31分,朱先生母亲吕某某再次拨打钱某某电话,电话接通后,朱先生一家与钱某某通话约24分钟(有录音)。通话内容涉及津市市林业局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方面内容,朱某春让钱某某砍伐其山林的树木后得到了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的补助。朱先生家未砍伐树木反而未得到补助。朱先生便将邻居朱某春山林被砍后还能得到补助的事情反映到津市市林业局,津市市林业局欲对砍树的钱某某进行处罚。朱先生一家与钱某某的通话中,朱先生父母告诉钱某某他们并没有故意举报砍树一事,只是在向林业局申请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的补助时牵扯出砍树一事。钱某某听后很生气,电话里告诉朱先生一家说“你们申请补助不要紧,我只是砍了一些杂树,还把我砍树一事举报了,搞的林业部门找我的麻烦,如果林业部门处理我,我就要找你们的麻烦。”便在电话里骂了朱先生,并称要搞朱先生的人。8月17日,药山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当事人钱某某了解情况(因钱某某当时在江苏太仓务工,遂没有制作询问笔录)。钱某某称自己跟朱先生一家平日没有往来,且自己常年在外务工,不会对朱先生一家有任何威胁,更不会主动联系朱先生一家。那日,因朱先生家多次打电话给钱某某并说到举报砍树的事情时,钱某某非常生气,才出言辱骂了朱先生。民警电话告知钱某某,不能辱骂他人更不能有其它过激举动。后钱某某主动给朱先生父亲朱某某打电话准备道歉,朱先生家拒绝接受。药山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钱某某需马上回津市接受调查,钱某某告诉民警他们的工程还有一个多月结束,领完工资马上回来配合调查。民警也将该情况告诉了朱先生,朱先生表示同意。9月27日,钱某某从江苏太仓回津市后,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询问。国庆节上班后,药山派出所民警将朱先生、钱某某的询问笔录及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提交给公安局法制室审核。局法制室批示,还需补充朱先生父亲朱某某、母亲吕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林业部门相关材料。10月9日下午,药山派出所教导员罗光华和辅警唐勇一同前往朱先生家,欲向其父母询问相关情况,朱先生及其父母拒不配合。10月11日上午11时许,药山派出所民警赵洋和辅警唐勇再次前往朱先生家,欲向其父母询问相关情况,朱先生及其父母拒不配合(有相关视频)。10月12日,药山派出所将该案件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交局法制室审批。经局法制室审批,因钱某某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投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10月13日15时许,药山派出所教导员罗光华、民警赵洋和辅警唐勇一同前往朱先生家将该案处理结果告知朱先生,并将纸质不予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交给朱先生,朱先生拒绝签收(有相关视频)。 津市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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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3-10-12 16:39
既然你发出来让大家看,那么你应该先将纠纷之原委讲清,比如申请补贴是否合理?他们为何对你进行一些恐吓。这些不讲清,就我一平民百姓来看,申诉无法达成你的意愿,况且只是动口,而非动手。其恶劣程度远没有达到你想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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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3-10-13 09:22
文中像你说到,你就是资讯补贴的事而已,人怎么就要恐吓、侮辱你?还有,文中你还提到,违法嫌疑人,是不是公安对其的称呼,还是你自己就给对方定性了,对方是不是违法嫌疑人,不是你说了算,除非公安机关已给其定性,不然你就是诽谤,你既然发就要发全,不要避重就轻,捡对自己有利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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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3-10-1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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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3-10-13 11:16
haijun8125:网友 友从何来 应该是网民 用网民一词 比较合适回到原帖等级称呼而已,你上面不是写的五级网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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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3-10-16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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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3-10-17 16:19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津市公安局调查现回复如下:2023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朱先生报警称:8月15日晚,其拿父亲朱某某的手机给同村钱某某打电话时遭到钱某某的言语威胁与人格侮辱。接报警后,药山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当日15时许,民警赵洋、吴晨凯为报警人朱先生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民警调查了解:2023年8月15日18时05分,朱先生父亲朱某某给钱某某拨打电话未接通。19时08分,钱某某回拨朱先生父亲电话未接听。19时31分,朱先生母亲吕某某再次拨打钱某某电话,电话接通后,朱先生一家与钱某某通话约24分钟(有录音)。通话内容涉及津市市林业局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方面内容,朱某春让钱某某砍伐其山林的树木后得到了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的补助。朱先生家未砍伐树木反而未得到补助。朱先生便将邻居朱某春山林被砍后还能得到补助的事情反映到津市市林业局,津市市林业局欲对砍树的钱某某进行处罚。朱先生一家与钱某某的通话中,朱先生父母告诉钱某某他们并没有故意举报砍树一事,只是在向林业局申请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的补助时牵扯出砍树一事。钱某某听后很生气,电话里告诉朱先生一家说“你们申请补助不要紧,我只是砍了一些杂树,还把我砍树一事举报了,搞的林业部门找我的麻烦,如果林业部门处理我,我就要找你们的麻烦。”便在电话里骂了朱先生,并称要搞朱先生的人。8月17日,药山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当事人钱某某了解情况(因钱某某当时在江苏太仓务工,遂没有制作询问笔录)。钱某某称自己跟朱先生一家平日没有往来,且自己常年在外务工,不会对朱先生一家有任何威胁,更不会主动联系朱先生一家。那日,因朱先生家多次打电话给钱某某并说到举报砍树的事情时,钱某某非常生气,才出言辱骂了朱先生。民警电话告知钱某某,不能辱骂他人更不能有其它过激举动。后钱某某主动给朱先生父亲朱某某打电话准备道歉,朱先生家拒绝接受。药山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钱某某需马上回津市接受调查,钱某某告诉民警他们的工程还有一个多月结束,领完工资马上回来配合调查。民警也将该情况告诉了朱先生,朱先生表示同意。9月27日,钱某某从江苏太仓回津市后,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询问。国庆节上班后,药山派出所民警将朱先生、钱某某的询问笔录及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提交给公安局法制室审核。局法制室批示,还需补充朱先生父亲朱某某、母亲吕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林业部门相关材料。10月9日下午,药山派出所教导员罗光华和辅警唐勇一同前往朱先生家,欲向其父母询问相关情况,朱先生及其父母拒不配合。10月11日上午11时许,药山派出所民警赵洋和辅警唐勇再次前往朱先生家,欲向其父母询问相关情况,朱先生及其父母拒不配合(有相关视频)。10月12日,药山派出所将该案件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交局法制室审批。经局法制室审批,因钱某某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投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10月13日15时许,药山派出所教导员罗光华、民警赵洋和辅警唐勇一同前往朱先生家将该案处理结果告知朱先生,并将纸质不予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交给朱先生,朱先生拒绝签收(有相关视频)。 津市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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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3-10-1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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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0-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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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3-10-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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