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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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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常德市的单位有没有育儿假?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3-08-08 09:29扫一扫,手机看帖
    目前常德市的育儿假有没有什么法律指导?
    除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外,
   市委市政府有自己发文针对这一块提出保障吗?
    单位如果不给育儿假怎么办?
部门 发帖时间 满意度 状态
市卫健委 08-08 09:29:41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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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3-08-16 15:57
帖内置顶  –    –  2023-08-16 15:59
相关文件摘录如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规定的假期包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育儿假每人每年10天,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15天。
职工在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依法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等收入。享受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夫妻均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应休未休完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未休完假期原则上不结转下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职工。
有关假期的具体解释如下:
(一)增加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育儿假中所称的每年,是指子女出生之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为一年。每年假期单独计算,天数累计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育儿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的,以最小年龄的子女为基准计算年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夫妻的假期天数按子女数量叠加计算。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继父(母)、法定监护人夫妻(指该子女无亲生父母抚养的情形)均可享受育儿假。
(三)增加产假、护理假与育儿假在同一年内的,分别享受。
(四)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从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当年起,子女即可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总休假天数不超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2楼#
发布于:2023-08-08 11:13
不给,还不是就不给,还能撕破脸啊
ct8008
七级网友
七级网友
3楼#
发布于:2023-08-08 11:38
你给单位育儿吗?
4楼#
发布于:2023-08-08 12:07
破帽遮颜:不给,还不是就不给,还能撕破脸啊回到原帖
留言霸气  威猛
5楼#
发布于:2023-08-08 14:26
咱们工人有工会,工会会保障你的权益的,如果保障不了,咱们有政府,如果还保障不了,就当我没说。
6楼#
发布于:2023-08-09 09:31
有育儿假呀 ,这个可以休的了 但是小孩三岁以内才可以了
asawaly
四级网友
四级网友
7楼#
发布于:2023-08-09 10:17
8楼#
发布于:2023-08-09 10:18
不给又咋的,不给又咋的,没有部门监管的!!不想干了直接闹,牺牲自己成全他人
9楼#
发布于:2023-08-10 06:56
有班上的人,拿钱不干活,占坑放长假!
10楼#
发布于:2023-08-10 08:33
别说育儿假了,有的单位医保都不买,你又能怎样呢,班还不是要照样上!
11楼#
发布于:2023-08-16 15:57
相关文件摘录如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规定的假期包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育儿假每人每年10天,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15天。
职工在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依法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等收入。享受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夫妻均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应休未休完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未休完假期原则上不结转下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职工。
有关假期的具体解释如下:
(一)增加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育儿假中所称的每年,是指子女出生之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为一年。每年假期单独计算,天数累计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育儿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的,以最小年龄的子女为基准计算年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夫妻的假期天数按子女数量叠加计算。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继父(母)、法定监护人夫妻(指该子女无亲生父母抚养的情形)均可享受育儿假。
(三)增加产假、护理假与育儿假在同一年内的,分别享受。
(四)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从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当年起,子女即可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总休假天数不超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