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鼎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原房管局)来做个作业
新日世纪城二期业主与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鼎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见图),该协议明显违反了《鼎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鼎城区住建局在业主信访回复中说:该补充协议通过了备案。 作业题目如下: 题目1、明显违反《鼎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补充协议,贵中心(原鼎城区房管局)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条款审核之后通过备案的? 题目2、请贵中心(原鼎城区房管局)在本论坛向全体网友公示补充协议通过备案的原文件。 谢谢! 图片:1.jpg 图片:2.jpg 图片:3.jpg 图片:4.jpg 图片:5.jpg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如下图: 图片:6.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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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12-03 10:06
帖内置顶 – – 2020-12-03 10:06
关于“新日世纪城二期”投诉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在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本市各区、县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是对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特定房源达成交易信息的确认,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记载。这种登记备案行为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基于管理的需要对商品房开发企业设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进而实现对商品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体表现为一种存档备查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审查、批准的性质,不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也未对任何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不可能直接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实现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前,合同备案登记是杜绝开发企业“一房两卖”的最有效手段。本市各区、县自2012年底启用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沿用合同备案制,并与“护税协税”、维修资金归集、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不动产权登记等后续工作有效衔接。 各在售楼盘实际情况不同,法无禁止开发企业以签订补充条款的方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完善。如补充条款与主条款有矛盾冲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承购人对开发企业违约或通过补充条款规避应尽责任、应履义务的行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方式依法维权,在此特别提示市民朋友,购房时务必全面了解合同内容。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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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02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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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02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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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03 10:06
关于“新日世纪城二期”投诉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在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本市各区、县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是对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特定房源达成交易信息的确认,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记载。这种登记备案行为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基于管理的需要对商品房开发企业设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进而实现对商品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体表现为一种存档备查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审查、批准的性质,不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也未对任何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不可能直接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实现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前,合同备案登记是杜绝开发企业“一房两卖”的最有效手段。本市各区、县自2012年底启用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沿用合同备案制,并与“护税协税”、维修资金归集、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不动产权登记等后续工作有效衔接。 各在售楼盘实际情况不同,法无禁止开发企业以签订补充条款的方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完善。如补充条款与主条款有矛盾冲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承购人对开发企业违约或通过补充条款规避应尽责任、应履义务的行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方式依法维权,在此特别提示市民朋友,购房时务必全面了解合同内容。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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