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兄坟墓所在地,在本人屋后,枫岭村小苏11组孔雀塝与龟坡。面积约12亩。约1983年十队与大队勾兑后非法使用。我于2000年4月主张权利。89年至00年5月十组在我对面路边耕地违法埋坟,10年又违法换我对面地,也是要将我地理上的宅基地埋坟。我因此再次主张权利。2018年9月30日,漆河镇政府对此的说法是:“1975年根据1987年的文件建校(学农基地),已成为历史”。桃源县土地局不予置理。实际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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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11-26 14:57
帖内置顶 – – 2020-11-26 15:06
网友:
您好!对于您留言中反映的问题,镇政府已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屋后坟墓系您父亲的坟墓,屋前对面的坟墓系村民的祖坟,年代久远,两处地方与您的宅基地相去甚远,不存在占用宅基地和耕地的问题,镇政府将安排专人和村委会干部向您详细说明。 漆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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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0-11-20 10:18
帖内置顶 – – 2020-11-20 10:25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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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0-11-20 10:18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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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0-11-22 09:17
图中所示地块,约12亩,1949年以后是我家。以后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并入集体,1962年人民公社分队时随我家到11队。约在1980年由大队划到小学做学农基地,约1982年学农基地撤销,按理仍是11队的。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约在1979年,10队一个叫向某贵的在部队入党后回村,紧邻该地块建房。约1983年,他给大队干部所在地9队几分地,据说这12亩就是10队的了。 在1989年与2000年,十组的人在我对面图中最大的三角形位置埋坟。 2001年起,黄甲铺乡政府的小苏村的代理人实施挑动群众斗群众的政治谋*杀的策略。 2010年起,我多次要求政府处理此事。 2018年土地确权,政府本因处理此事,但漆河镇政府、桃源县政府在我诉讼的时候为10组确权。 2018年,桃源县土地局的说法都是口号式:权属明确,没有争议。没有任何实际内容。并以此向桃源县政府出具“不予受理意见书”。难道这12亩自古以来就是10组的吗?再说争议是一个状态,双方肯定都认为没有争议,但是客观地看,就是争议。 2019年1月,桃源县政府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是土地侵权,不是土地争议”。国土部在处理土地争议的文件中是规定土地侵权不做土地争议处理,但侵权包括民事侵权与行政侵权,行政侵权仍然是行政机构处理。而且一个“侵权”,是间接地承认土地是11队的。 2019年8月,常德市政府出具“维持复议决定书”,先是罗列了一大堆什么时候收到什么时候发出等程序性的内容,然后在没有任何实体说理的情况下,说桃源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土地权属,行政机构一定要做出实体处理,然而,桃源县土地局、桃源县政府、常德市政府,都无一例外的“不予受理”。 特别是桃源县政府,在2018年12月正在诉讼的时候,为10组颁发土地证书,我向桃源县政府复议就是此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0年11月20日,我向常德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居然不收案,理由大意是此前提起过诉讼。但2019年10月是常德市中院要求转到其他法院,再口头告知我转到了益阳法院,然后就没有下文。因此既不是我撤诉,也不是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常德中院没有理由不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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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0-11-23 11:27
刚才,2020年11月23日上午,我与桃源县漆河镇经管站连线,说不应该在有争议在诉讼的时候登记发证。他说,要法院写东西来,不发证就不发证。
不知道他是依哪一条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明知在争议诉讼期间,登记发证是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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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0-11-25 18:30
漆河镇政府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我这帖说的是村道出口与水渠。说坟墓与土地争议是另外一帖。
就这一帖来说,也是违反事实与法律。 "您反映的屋后坟墓系您父亲的坟墓",是我的前父(我同父同母的哥哥的嗣父)及我哥哥,在图中所示1的位置,分别葬于1954与1967年。土地法1987年实施,占地不违法。当时也不在路边,路是10队向治贵在1979年紧邻分水界线建房1983年10队向治贵实际控制以后为了绕开他的房子改路至此,此前路在孔雀榜与撮箕湾的分水,在以此往西约15米处。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063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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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0-11-26 11:21
"屋前对面的坟墓系村民的祖坟,年代久远"。" 村民",没有名字吗?实际是二向,向治贵与向治龙。是乡镇政府的二级代理人。"久远",多长的时间能称"久远",至少要三代人,一代以25年计,75年。实际上,二向之父埋于2000年6月,另两个埋于1989年,而本家住宅在194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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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0-11-26 14:57
网友:
您好!对于您留言中反映的问题,镇政府已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屋后坟墓系您父亲的坟墓,屋前对面的坟墓系村民的祖坟,年代久远,两处地方与您的宅基地相去甚远,不存在占用宅基地和耕地的问题,镇政府将安排专人和村委会干部向您详细说明。 漆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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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0-11-27 12:59
我的就只是"坟墓",别人的就是"祖坟",且"年代久远",其实在2000年初未埋的时候我就对二向提出村前不能埋坟。此时距我前父1954年安葬已有46年,几乎过了两代人。一个"祖坟",就暴露出镇政府的心思:"撒农药泼大粪"。而且1997年的国务院殡葬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我说祖坟与政府说"祖坟"性质不一样。
"两处地方与您的宅基地相去甚远"。先说对面。因为距离太近,地图上无法显示比例,我家三栋住宅,从东往西分别是2间、3间、2.5间,4米一间,就是30米。到三角形位置绝对不到50米。本人住宅所在地为阳礐塝,是居民区或者是居民点。 2002年湖南省殡葬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路主干道、耕地、住宅区新建坟墓。 再说后面我祖墓地。与我住宅连为一体,即使现在都是零距离。与10队二向是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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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0-11-27 17:57
我的就只是"坟墓",别人的就是"祖坟",且"年代久远",其实在2000年初未埋的时候我就对二向提出村前不能埋坟。此时距我前父1954年安葬已有46年,几乎过了两代人。一个"祖坟",就暴露出镇政府的心思:"撒农药泼大粪"。而且1997年的国务院殡葬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我说祖坟与政府说"祖坟"性质不一样。
"两处地方与您的宅基地相去甚远"。先说对面。因为距离太近,地图上无法显示比例,我家三栋住宅,从东往西分别是2间、3间、2.5间,4米一间,就是30米。到三角形位置绝对不到50米。本人住宅所在地为阳礐塝,是居民区或者是居民点。 2002年湖南省殡葬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路主干道、耕地、住宅区新建坟墓。 再说后面我祖墓地。与我住宅连为一体,即使现在都是零距离。与10队二向是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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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0-11-30 08:09
"屋前对面的坟墓系村民的祖坟"
先有屋还是先有坟?本人宅基地,从本人曾祖父,至今至少100年,此前也一直有人居住。而对面的所谓的"祖坟",两个是1989年,一个是2000年,都是在土地管理法之后的占用耕地,违法建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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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20-11-30 14:44
"不存在占用宅基地和耕地的问题"
1,我不是说他占用我的宅基地,我是说他在我地理上的宅基地范围内里埋坟。2,他埋坟不占耕地,难道他挂在树上的吗? "镇政府将安排专人和村委会干部向您详细说明" 2020年11月24日上午我先去村部,欲找副村长朱某谈此事,不见,只见村长莫某与当事人之一胡某谈话。在漆河镇政府见到。副村长朱某,他回避,他说村长处理此事。打电话联系漆河镇土地站长兰某,他说他下村去了。期间没有一个人同我谈到这个事。 而且我要的是处理,而不是说明。 而且这里根本没有谈到12亩地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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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0-12-01 08:25
有的人说看不懂,可能是我说了阴谋论。但事实就是如此。
一切的一切都要2000年3月12日说起。当天我向乡政府的代理人商小平指出农村宅基地收费取消7年了。(这个有现实意义,现在又在策划)。政府的代理人商小平当场定下挑动群众斗群众的借刀杀人计。(一年以后的01年6月2日,这个乡政府的代理人商小平在组会的公开叫嚣“……叫10队的人天天撒农药、泼大粪”)。3个月后的2000年6月,10组二向在我对面我地理意义上的宅基地埋坟(当年初我对二向明示村前不可埋坟,再二向前实际控制我父兄墓地后毁损墓地),我至少两次在常德论坛反映此事,漆河镇一说是“他自己的地方”,最近的说法是“不是公路干道,是组级公路旁边”。——1,自己的地就可以埋坟?2,法律上无组级公路的说法,只有村道,相对入户路是不是干道?——无视法律规定耕地、居民区、路边禁止埋坟的规定。更大可能是不懂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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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0-12-02 09:28
有些只可意会。如狼狗鸡。具体说就是,这个党员与九队的大队支书利益勾兑,支书把本属于11队的土地给10队。然后党员就死心塌地跟着支书,充当组湾级代理、政治打手。
图3是葫芦峪全貌,白字标注为队屋所在地。10队在葫芦峪没有一户人,队屋也在旁边的峪。大队居然违法把11队队员的墓地给10队。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不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06872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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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20-12-10 09:41
2020年12月9日,我连线漆河镇政府的代理人,他的关键词”历史"的与书面“已成为历史”的说法一样。
这不是外交耍赖,而且他词不达意。他的意思是历史就是过了,不可改变,但是,昨天是今天的历史,今天是明天的历史,上一秒是下一秒的历史,在1983年时,这12亩地自1949年建政以后就是我家的,“以成为历史”,为何被颠覆了历史?难道这样的颠覆不应当被颠覆?以“历史”为由来塞搪逻辑上不通。 也许是他自己都觉得这个理由拿不出手,“回复”中没有提。 而且法律的要求是“尊重历史”,意思不言而喻,与他的意思是相反的。当然更详细的法律条文我在这里就不说了。 我说屋后的12亩换前面的地,他又说“他又干不干(同意不同意)”。不要说是地换地,乡镇政府制造十余宗强占土地案件,又何曾问过我同意不同意?对面的地我有相邻权,他埋坟时有没有问我同意不同意? 我说土地要先保全,他又说按程序,按程序也有保全程序,而且十余宗土地我,哪一宗按程序了? 他又说“他又不是强占”。那2019年1月23日漆河镇政府组织(默许纵容)十组的二向二周毁损宅基地是不是强占? 12亩祖墓地如果不是强占,谁会拱手相让?实际是一种软暴力。 桃源县司法局内设依法治县办公室。这哪里是依法治县,分明是丛林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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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20-12-11 13:45
土地上升政治高度
是的。康熙年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把本属于中国的土地划归俄国,被本属于俄国的土地划归中国。这个原则适用处理历史遗留的插花地。 我所在11组在我屋后约12亩,10组在我屋前上湾(上榜)约7亩。 本来土地只是一块土地,但是当地的代理人却一定要上升到政治(MS)的高度。02年黄甲铺乡政府的代理人商小平说"叫10队的人天天(往阳礐湾)撒农药泼大粪"就是一例。 基层把管理(治)权打包给当过兵或在外做过生意的人。在此称一级代理,或称村级代理。本案中00年自04年是商小平(当过兵,四兄弟),04年至今是谢迪祥(做过生意,三兄弟)。一级代理再转包给二级代理,或称组级代理或湾(庄)级代理。本案中00年至01年是向新泉(文革时当过民兵队长,妻族有五兄弟)与01年至今都向治贵(当过兵,三兄弟)。这些二级代理或称组湾级代理甚至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教唆不明真相(左邻胡新科,01年)或明真相的群众(右舍胡淑仪,10年、周兴龙,18年),方式都是挑动群众斗群众,切入点都是土地。 这不是重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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