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我因为经营需要与房东 丁伟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房东 丁伟强将其自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启明红庙64号碑吉边路的门面房出租给我,租期五年,并且特别备注在合同期间,如遇拆迁要补贴我全部装修费用。2019年7月,丁伟强不知道什么原因拿下了我们门口修建隔断墙的工程,并告诉我这个工程是他负责,他要将我门前全部用墙隔断,因为门面是他的,他要带头先把自己门面前面墙修建好。此时我从18年10月份开业到修建隔断墙我总共正常经营10个月的时间,此后每个月都在亏损状况。2019年9月,该租赁房屋在常德市依法征地拆迁红线内被决定征收,我得知此事后多次主动与丁伟强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他却一直拒绝对我进行补偿,一直到现从来没有拆迁办的人过来与我们沟通,房东就过来一次说要我们搬走,补偿一分钱都没有。于是我与2020年4月2日前往启明街道拆迁办讨要说法,他们就一句话说我们从来不与租赁户打交道,按国家政策国家对租赁户一分钱补偿都没有,我要求看他们与丁伟强之间签署的补偿协议也遭到他们拒绝,说我没有资格,(这种文件不是应该要进行公示的吗,怎么到我这里就没资格看了)并且跟我讲要我马上搬走,不然会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迁。态度极其不好。我真的是没有办法,一个外地人刚刚毕业创业不到一年,就遇到这样的事,房东丁伟强仗着自己跟社区书记是战友的关系打压我的利益,请有关部门明察,还我一个公道,我只是在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没有针对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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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喜欢:炎黄子孙 |
1楼#
发布于:2020-04-09 15:01
帖内置顶 – – 2020-04-09 15:14
关于闵雄网上信访件的回复
一、从政策层面讲,征拆部门只与征收房屋的主体责任人直接发生关系,与租赁户无关,所有补偿款项汇入被拆迁户帐上(指定的银行)。 二、征拆办不可能有任何补偿款直接汇入租赁户帐户上。 三、根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文》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拆迁经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房屋用途已改为经营门面、家庭作坊、办公、教学等用房的,持有关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给予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 如果征拆户与租赁户在征地拆迁之前双方签有符合法律效力的合同、合约,由双方自行调解,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征拆办可出面协助调解。 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 2020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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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0-04-08 10:16
帖内置顶 – – 2020-04-08 10:5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相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上网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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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0-04-06 19:17
租门面做生意是最遭孽的,脑子发热做什么生意,这年头打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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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0-04-07 10:11
与房东 丁伟强签订《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与启明街道拆迁办讨要说法只有依靠自己维权,如遇拆迁要补贴我全部装修费用。这个理由是对的,不过标准上会按装修打折。同时强调,你是有物权的,依据是物权法。拆迁的同时不能剥夺你的物权。他们就一句话说我们从来不与租赁户打交道,按国家政策国家对租赁户一分钱补偿都没有,这是法盲说的,不懂法律在乱说,有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一是拆迁时应当对你拥有的物权进行补偿,二是合同期间的经营损失以及纳税由拆迁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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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0-04-09 15:01
关于闵雄网上信访件的回复
一、从政策层面讲,征拆部门只与征收房屋的主体责任人直接发生关系,与租赁户无关,所有补偿款项汇入被拆迁户帐上(指定的银行)。 二、征拆办不可能有任何补偿款直接汇入租赁户帐户上。 三、根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文》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拆迁经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房屋用途已改为经营门面、家庭作坊、办公、教学等用房的,持有关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给予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 如果征拆户与租赁户在征地拆迁之前双方签有符合法律效力的合同、合约,由双方自行调解,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征拆办可出面协助调解。 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 2020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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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0-04-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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