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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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布于:2018-08-13 11:53
仗剑:哪里有70年的地下车位啊,我这才20年,而且就开发商一张票据,心疼回到原帖
对啊,因为租聘合同最高20年啊,买车位只能买20年,20年后和开发商或物业续合同。。或卖20年赠送50年。。。。
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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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布于:2018-08-13 11:57
忧虑的法师:对啊,因为租聘合同最高20年啊,买车位只能买20年,20年后和开发商或物业续合同。。或卖20年赠送50年。。。。回到原帖
就是一个大坑给老百姓跳。。。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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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布于:2018-08-13 12:00
cec_2000:文件废止应该不影响楼主问责规划局当初出台文件的理由吧?
即使规划局不主动发文废止,其有效期只有5年,早在2016年就已经失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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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文件需要什么理由呢(不是政府需要规范什么事物么)?什么文件和法律都有赞同和不赞同,政府出台任何文件都要走流程的,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并不需要全体市民表决也不需要全体市民同意啊。。。。。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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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布于:2018-08-13 12:02
cec_2000:文件废止应该不影响楼主问责规划局当初出台文件的理由吧?
即使规划局不主动发文废止,其有效期只有5年,早在2016年就已经失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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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需看制定机关赋予其的时效,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也没有说只有5年有效期吧?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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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布于:2018-08-13 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下车库归开发商的上位法估计是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开发商投资修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归国有。无产权不能分割分配(不能拆成单个车位产权买卖)整体归开发商,开发商分割出租(出售使用权=20年租期)70年买卖合同无效!
cec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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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布于:2018-08-13 13:01
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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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布于:2018-08-13 15:12
cec_2000: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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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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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布于:2018-08-13 15:14
市规划局: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已交办相关科室办理,近期将给您答复。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关心与支持!回到原帖
支持楼主,规划局等部门是否要公开信息。公开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是否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不公开,就只能任由开发商鱼肉百姓了。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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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布于:2018-08-13 15:23
cec_2000: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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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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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布于:2018-08-13 15:34
忧虑的法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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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你点个赞,这样发帖很好。请看“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个投资者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比如,开发商的很多工程由承建商垫资完成,然后两者结算,在开发商从承建商手里买单前,承建商是投资者,同样的道理,在业主买单前,投资者是开发商,但在业主买单后,业主是投资者。至于业主实际上有没有买单,要查账本才知道,房管局在批复开发商的销售申请时应该是看到了这个账本的,也就是说,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计入房价是有据可查的,不是由谁单方面声称的。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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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布于:2018-08-13 15:36
幼木:支持楼主,规划局等部门是否要公开信息。公开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是否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不公开,就只能任由开发商鱼肉百姓了。回到原帖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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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布于:2018-08-14 09:12
行者乙:还有小区的开发商在以上面废止的文件作依据租售地下车位。回到原帖
不需要举例吧?
安安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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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布于:2018-08-14 14:20
忧虑的法师:对啊写明了地上车库,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啊,你还在纠结什么?所有权归国家,也没有发生转让,所以地下车位是人防工程归人防办,使用权归开发商,你只有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你的论调是土地发生了转让所以地下也是土地附属物也要同时转让...回到原帖
呵呵,该文件为什么废止,我很清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之所以废止,是因为《人防法》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笼统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废止。
废止的原因,与楼主在另一个帖子信口开河说的违反了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半毛钱关系,与他认为的应该归业主所有更没有半毛钱关系。
安安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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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布于:2018-08-14 15:29
cec_2000: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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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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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布于:2018-08-14 16:27
行者乙:先给你点个赞,这样发帖很好。请看“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个投资者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比如,开发商的很多工程由承建商垫资完成,然后两者结算,在开发商从承建商手里买单前,承建商是投资者,同样的道理,在业主买单前,投资者是开发商,但在业主买单...回到原帖
公摊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以不存在业主买单。房价过高查账没用的,房地产商有权利开价。。。5000成本卖10000都行,不存在业主实际是否买了单。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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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布于:2018-08-14 16:29
安安4088: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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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安安,懂法的大佬给其他人普法!中国的普法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更多的人给大众普法!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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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布于:2018-08-14 16:30
笼统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废止。哈哈哈哈。本人的枪就是瞄准的这一句,这“理由”说得好听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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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8
47楼#
发布于:2018-08-14 18:22
忧虑的法师:公摊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以不存在业主买单。房价过高查账没用的,房地产商有权利开价。。。5000成本卖10000都行,不存在业主实际是否买了单。回到原帖
也许现状如此,但现状明显不合理,需要改变。本人一直主张要改为合理。你们了解现行法规,做做普法是不错。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的,我的努力是争取法规的完善,求公平合理。都攻击我,何苦来哉?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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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9
48楼#
发布于:2018-08-14 21:33
行者乙:也许现状如此,但现状明显不合理,需要改变。本人一直主张要改为合理。你们了解现行法规,做做普法是不错。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的,我的努力是争取法规的完善,求公平合理。都攻击我,何苦来哉?回到原帖
你并不是在争取法规的完善,你一开始就是要吃大户,无视法律。你觉得开发商赚钱了所以地下停车位就应该归业主,并不是在法律范围内讨论这个法律有没有错!你的要求也只考虑了业主自身的利益,并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这样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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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9
49楼#
发布于:2018-08-14 21:36
行者乙:也许现状如此,但现状明显不合理,需要改变。本人一直主张要改为合理。你们了解现行法规,做做普法是不错。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的,我的努力是争取法规的完善,求公平合理。都攻击我,何苦来哉?回到原帖
这是你开战第一贴(把居民小区地下车位名正言顺还给业主吧 )你这就是吃大户要求别人把合法财产分给别人!根本就不是在讨论法律是否完善,合理!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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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8
50楼#
发布于:2018-08-15 09:10
忧虑的法师:你并不是在争取法规的完善,你一开始就是要吃大户,无视法律。你觉得开发商赚钱了所以地下停车位就应该归业主,并不是在法律范围内讨论这个法律有没有错!你的要求也只考虑了业主自身的利益,并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这样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回到原帖
你就不要在本人面前再玩栽赃的把戏了,无效。安4、旗子都没玩成功过。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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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287715
  • 最后登录2025-04-18
51楼#
发布于:2018-08-15 09:13
忧虑的法师:这是你开战第一贴(把居民小区地下车位名正言顺还给业主吧 )你这就是吃大户要求别人把合法财产分给别人!根本就不是在讨论法律是否完善,合理!回到原帖
你的阅读理解还不及格,就别妄下断语了。呵呵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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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5-04-18
52楼#
发布于:2018-08-15 09:29
忧虑的法师:你在这里质疑法律没用,法律颁发就只能执行,有问题去人大反应啊,你是人大代表不?回到原帖
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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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473168
  • 最后登录2025-04-19
53楼#
发布于:2018-08-15 10:30
行者乙: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回到原帖
行政法规属于国家法律的一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立法层次。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行政法规的制定经验,对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权限和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恰当地体现了行政法规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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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473168
  • 最后登录2025-04-19
54楼#
发布于:2018-08-15 10:34
行者乙: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回到原帖
上条回复弄错,不好意思,引用错误不是行政法规,讨论的是地方法规
忧虑的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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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473168
  • 最后登录2025-04-19
55楼#
发布于:2018-08-15 10:39
行者乙: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回到原帖
但你争取权益我无法可说,唯一反感的就是你开口就是要吃大户。今天能吃开发商,明天就能要求有钱人平分财产。
行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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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ID287715
  • 最后登录2025-04-18
56楼#
发布于:2018-08-15 10:46
忧虑的法师:上条回复弄错,不好意思,引用错误不是行政法规,讨论的是地方法规回到原帖
很好,普法的责任重大,不能带错路哦
问号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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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3-03-08
57楼#
发布于:2018-08-15 11:25
忧虑的法师:使用权给你用那个就是那个,不是所有权不包含地下的。。。。回到原帖
小区所有土地是全业主的,难不成自家的地底下被人掏空了,还要给他发奖金不成?但话又说回来,这地下以防空设施规划所修的地下车库,是已列入房产成本的,也是业主在购买房子时就支付了这笔建设费,但后期做为车库供和平时期民用,管理与维护费也是应该要付的。
问号110
论坛网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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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3-03-08
58楼#
发布于:2018-08-15 11:32
仗剑:喂,地下车位只卖不租到底谁管回到原帖
支持网友向乱作为的,违背宪法而捏出的地方法规开炮!
问号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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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登录2023-03-08
59楼#
发布于:2018-08-15 11:41
首先商品房价格是由这六个部分组成:
  (一).土地费用;
  (二).建设工程费用;
  (三).配套设施费用;
  (四).相关税费(其中有人防工程异地建没费);
  (五).项目运营管理费用;
  (六).开发商利润.因此说一旦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购房人在房价相关费用中已经存在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的事实.也就是说小区的地下场地,是属小区业主的共同产权。
  二.[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只是由开发商另行投资建造,建造成本未摊入商品房及其他成本中,而且开发商已向人防管理部门缴纳了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的,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现行业主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法律的保护。
  三.开发商在建设地下工程中,利用人防工程建设,未向人防管理部门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用的,但在商品房价格组成中人防建设费不足的,由开发贴补建设的地下工程费用的,应按出资比例分摊产权所有.也就是说,该地下不属于业主所有或者说开发商所有,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