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楼#
发布于:2018-08-1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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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布于:2018-08-1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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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布于:2018-08-1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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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布于:2018-08-1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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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布于:2018-08-13 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下车库归开发商的上位法估计是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开发商投资修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归国有。无产权不能分割分配(不能拆成单个车位产权买卖)整体归开发商,开发商分割出租(出售使用权=20年租期)70年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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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布于:2018-08-13 13:01
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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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布于:2018-08-1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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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布于:2018-08-1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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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布于:2018-08-1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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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布于:2018-08-13 15:34
忧虑的法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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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布于:2018-08-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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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布于:2018-08-1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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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布于:2018-08-14 14:20
忧虑的法师:对啊写明了地上车库,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啊,你还在纠结什么?所有权归国家,也没有发生转让,所以地下车位是人防工程归人防办,使用权归开发商,你只有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你的论调是土地发生了转让所以地下也是土地附属物也要同时转让...回到原帖呵呵,该文件为什么废止,我很清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之所以废止,是因为《人防法》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笼统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废止。 废止的原因,与楼主在另一个帖子信口开河说的违反了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半毛钱关系,与他认为的应该归业主所有更没有半毛钱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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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布于:2018-08-1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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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布于:2018-08-1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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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布于:2018-08-1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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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布于:2018-08-14 16:30
笼统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废止。哈哈哈哈。本人的枪就是瞄准的这一句,这“理由”说得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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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布于:2018-08-1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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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布于:2018-08-1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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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8-14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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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布于:2018-08-1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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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布于:2018-08-1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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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布于:2018-08-1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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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布于:2018-08-15 10:30
行者乙: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回到原帖行政法规属于国家法律的一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立法层次。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行政法规的制定经验,对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权限和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恰当地体现了行政法规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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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布于:2018-08-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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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布于:2018-08-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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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布于:2018-08-1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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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布于:2018-08-1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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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布于:2018-08-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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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布于:2018-08-15 11:41
首先商品房价格是由这六个部分组成:
(一).土地费用; (二).建设工程费用; (三).配套设施费用; (四).相关税费(其中有人防工程异地建没费); (五).项目运营管理费用; (六).开发商利润.因此说一旦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购房人在房价相关费用中已经存在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的事实.也就是说小区的地下场地,是属小区业主的共同产权。 二.[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只是由开发商另行投资建造,建造成本未摊入商品房及其他成本中,而且开发商已向人防管理部门缴纳了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的,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现行业主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法律的保护。 三.开发商在建设地下工程中,利用人防工程建设,未向人防管理部门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用的,但在商品房价格组成中人防建设费不足的,由开发贴补建设的地下工程费用的,应按出资比例分摊产权所有.也就是说,该地下不属于业主所有或者说开发商所有,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共同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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