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楼#
发布于:2018-08-1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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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楼#
发布于:2018-08-13 18:46
行者乙:既然你还在跳,我就问你一个简单的问题,你作答,其他有能力的网友做评判。既然一直没人点评,这个悬念我来揭开:上面的联言判断当所有前提为真时,结论为真,只要有一个前提非真,则结论非真。每一个前提都对应了业主承担地下车位建设成本的某种形式,只要业主以任何一种形式承担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车位权属就是业主的,情理上也是如此。为什么他们一直回避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他们面临的是两难选择,不管选哪一个答案都是输。如果选择能推出我的结论,也就承认了我后面推论的前提是对的,相对应的就是他的前提错。如果选择不能推出我的结论,也就暴露了他们逻辑上的错误,因为这个推论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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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楼#
发布于:2018-08-13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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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楼#
发布于:2018-08-14 08:26
安安4088:我的原话很清楚。因为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不存在购房者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所以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所有权人...回到原帖共同参与的话题,沟通中必然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否则对方无法明白,你表达不清晰或有歧义的地方,你可以补充解释。表达清楚的,谁看都明白,不需也没有“解释权”的问题。如果你的文字和逻辑不同于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你有必要按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翻译”后再发表。自己用着“强盗逻辑”却把“强盗逻辑”的帽子往别人头上扣,你们这栽赃的惯用伎俩也太拙劣了吧?恶心!你以为贼喊捉贼就能改变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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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楼#
发布于:2018-08-1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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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楼#
发布于:2018-08-14 09:34
行者乙:共同参与的话题,沟通中必然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否则对方无法明白,你表达不清晰或有歧义的地方,你可以补充解释。表达清楚的,谁看都明白,不需也没有“解释权”的问题。如果你的文字和逻辑不同于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你有必要按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翻译”...回到原帖泼皮牛二继续宣布精神胜利?“共同参与的话题,沟通中必然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否则对方无法明白”,说的真是比唱的好听: 1、自己说的话,当被人要求解释清楚的时候就东拉西扯,不敢正面回答,这是什么沟通逻辑规律?自己说的话,是肠道里排的气? 2、人家说的话,已经再三反复进行了解释,说清楚了意思,还要坚持自己的歪曲理解,这又是一种什么沟通逻辑规律? 自己有着异于正常人的“沟通逻辑规矩”,还反咬一口,这是不是强盗逻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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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楼#
发布于:2018-08-1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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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楼#
发布于:2018-08-1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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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楼#
发布于:2018-08-1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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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楼#
发布于:2018-08-1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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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楼#
发布于:2018-08-1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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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楼#
发布于:2018-08-14 12:27
行者乙:遇到两难问题,一直避而不答,你的处境我在上面的帖子已经详述。既然互相指称对方用的“强盗逻辑”,这样争下去毫无意义,虽然没人出头当裁判,是非黑白实际都在那,不是你我能够歪曲的。本人已经向当初发文的规划局喊话,不久当有解释。本人认为涉嫌“违法”...回到原帖你向我提了什么问题我没有回答啊?倒是我向你提问你一直避宣称而不答,众坛友都有目共睹。至于用规划局废文来宣称打我的脸,呵呵,真是笑话。文件怎么废的、为什么要废,我比你清楚,而你一无所知。废文与你宣称的什么违反了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半毛钱关系。“共同参与的话题,沟通中必然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否则对方无法明白”,你自己说的话,有人要你解释清楚,你应该正面回答解释,这是不是共同参与的话题里“相同的逻辑规律”?但凡你还要点脸,就不要东拉西扯了,正面回答一下: “该规定是违法的,它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违背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哪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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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楼#
发布于:2018-08-14 12:46
行者乙:遇到两难问题,一直避而不答,你的处境我在上面的帖子已经详述。既然互相指称对方用的“强盗逻辑”,这样争下去毫无意义,虽然没人出头当裁判,是非黑白实际都在那,不是你我能够歪曲的。本人已经向当初发文的规划局喊话,不久当有解释。本人认为涉嫌“违法”...回到原帖不正面回答问题,也不敢直接回人家帖子,躲在一边神神叨叨,自行宣布胜利,这样的阿Q话语我有必要理睬?知道规划局废文了,今儿个鼠胆肥了,终于敢正面回帖了?呵呵,规划局怎么废的文、为什么要废的文,我比你清楚,而你一无所知。与你说的什么违反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半毛钱关系。“共同参与的话题,沟通中必然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否则对方无法明白”这又是你亲口说的吧?共同参与的话题,你自己说的话,被人要求解释清楚,你应该进行解释,这应该是“沟通中必然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希望你不要再次把自己的话当做肠道里的气,直接回答一下: 该规定是违法的,它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违背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哪一条?是不是又要宣布我陷入两难之中,你可以不用回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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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楼#
发布于:2018-08-1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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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楼#
发布于:2018-08-1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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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楼#
发布于:2018-08-1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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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楼#
发布于:2018-08-1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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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楼#
发布于:2018-08-14 15:46
安安4088:不正面回答问题,也不敢直接回人家帖子,躲在一边神神叨叨,自行宣布胜利,这样的阿Q话语我有必要理睬?知道规划局废文了,今儿个鼠胆肥了,终于敢正面回帖了?呵呵,规划局怎么废的文、为什么要废的文,我比你清楚,而你一无所知。与你说的什么违反宪法、合...回到原帖30楼的问题,能与不能你都没答,你现在补答也行。只要你答,你后面的问题就是废话,我前面已经提示过。翻法律条文谁不会,你还得意了。我还就不明白了,你一直说本人不正面回答问题,怎么又说“终于敢正面回帖了”?自相矛盾吧。你那小儿科的问题我可没兴趣答。废文的事情,不是由你说了算。我一直坚持该规定是违法的,它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违背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想必你熟读法典也心知肚明。我列不列出具体法律条文也没关系,相信网友们都可以找到。不管规划局找出什么理由废止文件,不改变原文件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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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楼#
发布于:2018-08-1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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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楼#
发布于:2018-08-14 15:52
一箭双雕巧设局,弄巧成拙演一出,本欲耍猴助酒兴,忘却自己本猢狲,爬杆树旗旗随风,贻笑大方猴腚红,阴云蔽日寻常事,阳光普照应有时。(附:此帖打油诗为本人原创,拥有独家著作权和“解释权”,内容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如有雷同实乃巧合) 已经有人要对号入座差点爆粗口了,不自知?!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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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楼#
发布于:2018-08-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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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楼#
发布于:2018-08-14 16:32
笼统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废止。哈哈哈哈。本人的枪就是瞄准的这一句,这“理由”说得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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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楼#
发布于:2018-08-14 18:05
行者乙:30楼的问题,能与不能你都没答,你现在补答也行。只要你答,你后面的问题就是废话,我前面已经提示过。翻法律条文谁不会,你还得意了。我还就不明白了,你一直说本人不正面回答问题,怎么又说“终于敢正面回帖了”?自相矛盾吧。你那小儿科的问题我可没兴趣...回到原帖1、30楼的问题,请你看38楼。我已经回答了:你对我的话理解错误。用曲解我的话来废我武功,也只有你这样的泼皮干得出来。 2、“翻法律条文谁不会”,可惜你就是不会。不然也不会把自己的话当作肠道里的气,要你解释说明具体哪一条的时候,要么就装聋作哑,要么就用“你那小儿科的问题我可没兴趣答”来装那啥的; 3、“我一直坚持该规定是违法的,它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违背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想必你熟读法典也心知肚明”,这种自说自话的本事和厚颜无耻的精神,我非常的呸服。 4,知道你是什么人以后,觉得没必要再和你扯了。正常人只和正常人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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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楼#
发布于:2018-08-1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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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楼#
发布于:2018-08-1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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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楼#
发布于:2018-08-1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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