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七日,本人发了题为《原本的惠民棚改项目,你让七旬老人如何生活》的帖(本站原帖地址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1736 ),很荣幸在四月九日得到永安街道办事处的回复。 此官方回复,让杨四林老人及其直系亲属感觉异常愤怒! 回复称:“永安街道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与工作人员联系,据调查该网民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并不相符,建议当事人与征拆办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对此,本人不得不重开一帖,以正视听。 原帖中,本人讲述了以下几件事情: 壹、 空白协议的前世今生 2018年01月17日晚,街道拆迁办有三位工作人员(其中就有此次以正常拆迁名义,在无围挡保护措施、无明显警告标识情况下,指使拆迁队伍对距户主房屋不足两米的待拆房屋进行冒险破拆工作的拆迁办临聘人员李某某)利用户主无文化更无政策理解能力的缺点,不知使用什么手段,诱使其在一份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名,并按上指印。 户主在家属的陪同下,于2018年01月18日到拆迁办查看了签过名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拍照取证。经清点,该协议中包括需要填写的“年月日”,总共需有三十九处需要填写并不能留空的地方,而该协议上只有户主的两处签名,空白三十七处。以百分比计,空白率为95%。 本人作为户主的直系子女,受其书面委托,于2018年01月22日向你街道信访办和拆迁办分别提交内容相同的信访材料,申请裁定拆迁办三位工作人员在非正常工作时段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老人签名的过程不合法定程序,判定该空白协议无效。 就此事,我一直把信访的过程控制在街道信访办这一层级,直到2018年03月22日为止。此期间,拆迁办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那位临聘的李某某,均未对户主签署的是空白协议一事做出过任何质疑和申明。也就是说拆迁办是认可01月17日那三位工作人员让户主签名的,就是一份空白的格式条款。 在法律层面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定义为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说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种。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应该是合同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也就是《合同法》要求的必须体现其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请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回复的工作人员好生看一看本人提供的照片,该协议中,有没有户主的相关信息?有没有协议中的标的物和标的物的各项性状指标?有没有约定价款和报酬?没有吧?!连年月日都没有!那我就真的不知道,空白率高达95%的这样一份协议,其合法性、其法律的严肃性从何而来?不具备合法性和严肃性的格式条款,凭什么认定它是有效的? 从01月22日至今,不论是李某某本人,还是街道拆迁办所有参与接待和政策解答的工作人员,都罔顾法律规定和事实本身,坚称该协议上因有户主的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就奇怪了,是他们不懂法,还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选择了知法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很明显,一位无文化水平、无政策理解能力、年近七旬的老人在一张形同废纸的空白协议上签名,那么这个签名,根本就并非其真实意图的表达。至于说老人为什么会在空白协议上签名,那也要你们问问那晚的三位工作人员采取的是何种卑劣手段。 这里,我再次将老人的病史列出来:户主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不宜激动的心脑、血管疾病。18时30分至9时,正是晚餐后,血糖、血压为一天之中最高最危险的时刻,这是医学的常识。三位工作人员选择在这个时间段,让老人签字,是否有趁人之危之嫌疑? 从2017年六月开始,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就向负责社区拆迁的李某某等人一再申明,老人没有文化,无政策理解能力,所有与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都需要其成年子女在场。2018年1月17日,户主家中只有户主一人在家。拆迁办选择在这样一个时间点展开工作,难道只是巧合?这应该是有意而为之吧?! 以上,是2018年01月17日,街道拆迁办负责拆迁工作的三人在非正常工作时段,涉嫌以非正常的手段诱使目不识丁的身体不适、年近七旬老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名、按指印的全部过程。 贰、04月03日房主卧室被砸塌一事始末 此事的经过在上一帖中以叙述清楚,有照片为证。我想重新申明,被砸塌的房屋,到今天为止,所有权尚属于房主杨四林!因为,我们不承认之前的滑天下之大稽的空白协议的有效性;我们尚未与街道拆迁办签署最终的《公寓楼安置协议》;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拿到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一分钱;4月03日前,房主一直居住在已被砸塌的卧室中。 我们接到老人的求救电话赶到现场时,大型工程挖掘设备仍在对待拆除建筑进行破拆工作。施工现场无围挡设施、无安全警告标识;待拆除建筑物与老人的卧室相距仅两米,按拆迁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建筑物推到倒塌范围内,有其它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方法”而我们现场看到的情况却是大型工程设备正采用推倒方式进行破拆施工。 与安全规章制度悖然相反的作业方式、施工现场无安全围挡设施、无安全警告标识和警戒线,请问,这是不是冒险施工? 施工作业前,施工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积极和周围建筑的业主做好沟通工作,控制施工范围,确保周围建筑及设施的安全;控制施工时间,尽量不扰民;控制粉尘飞石,确保人员安全。请问,以上,施工作业方做到了哪一点? 拆迁办现场工作人员,作为此次拆迁拆除施工的组织者,不科学的组织施工,甚至指使、纵容施工方冒险作业,其行为是否构成渎职? 房主及家属强烈要求立刻停止以上行为,施工组织者(街道拆迁办临聘人员李某某)对此不屑一顾、态度轻蔑,他虽是临聘人员,但代表的是政府具体办事部门,代表的是基层政府的形象,如此漠视人命,为了造成某种既定事实,刻意纵容以上行为,街道办事处作何解释?哦!你们解释过了,“据调查,该网友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发地点,与街道办事处的直线距离不超过不超过700米,你们有去过现场吗?你们有问过被损毁房屋的房主吗?没有!你们仅仅是问了一下那位临聘人员,就迫不及待地发出这样的回复!!! 本人于4月10日找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承认是他们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做出的以上回复,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之处,是指临聘人员李某某等三人在骗取老人签名的时间段不是笨女人所说的“非正常工作时段”,对于其它问题,他们并未调查。 是,现在有些政府具体办事机构是采用的所谓“5+2”,“白+黑”模式,但是与老百姓有什么关系?我只知道晚饭后的这段时间,是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一天中最危险的时间段。你就一天工作27个小时,也不能撇清他们“趁人之危”的嫌疑! 开这贴,目的是想请尊敬的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认真调查,并回复本人以下问题: 1、 空白率达95%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房主及家属坚决否认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04月03日,拆迁施工方明显违反安全施工要求,事前不与周围的建筑物及设施的业主沟通;施工过程中无安全围挡、无显著警告标识、无安全警戒线的行为是否是冒险施工? 3、 临聘人员李某某在04月03日的组织工作过程中是否有纵容、甚至指使他人冒险施工的行为?如有,其行为是否可界定为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请街道办事处调查清楚了,再回复!请你们自己维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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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4-18 10:55
帖内置顶 – 武陵区区长热线 – 2018-04-18 10:55
针对投诉中所提三个问题永安街道作出以下回复:
1、关于空白协议的问题,投诉人上传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空白页并不是协议的全部,还有已标明房屋面积、结构、补偿金额的部分并未上传,该页是杨四林在知晓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的。 2、在拆除左边应倒房屋前社区工作人员已上门与户主杨四林进行过沟通,告知会存在安全隐患,且拆除行为是由区征拆所委托拆除公司进行施工,并在现场配备有施工安全员。 3、据调查街道工作人员李某当时并不在拆除现场,是在接到施工方反馈的情况下才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所以并不存在有纵容、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 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 2014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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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4-12 19:47
熙熙攘攘皆为利来,个人为利无可厚非,政府与民争利就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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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4-13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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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4-13 08:51
这个协议,………………………………………………………………太不当回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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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4-13 11:28
10日,我就街道办事处以官方身份回复一事找到该办事处机关院中二楼的办公室与他们协调,公正地说,接待时,他们的态度还是诚恳的。并且解释说“该网友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是指的街道拆迁办的工作模式是“5+2”和“白+黑”,所以,2018年01月17日19时,三位工作人员上门获取签名的时间段,对他们来说,属于工作时段。仅此而已,不涉及其余。
本人当即表示对此解释不满意,因为上一贴,我投诉的问题的焦点在于拆迁办的临聘人员指使、纵容他人冒险施工,致他人建筑物及设施被损毁。你不能因一件无关痛痒的问题,而避实就虚,攻其一点,火力全开,战略战术用的好啊! 作为市民,我在这个论坛里发贴,是需要实名认证的,还需要手机认证,所以,我要对我说的每段文字、每句话甚至标点符号,都要负责任。同理,街道办的办公室以官方身份回复,是不是也要字斟字酌呢?市民投诉,至少先要调查清楚了,再发声。调查嘛,你不能只是询问涉事的一方就得出结论,很明显,这个结论是带有显著偏向性的。 办公室工作人员很诚恳的接受了我的意见,这点,我无可指责!同时他们表示会很快在论坛上将新的调查结果反映出来。 到昨天下午为止,论坛里未见其新的回复,也未有人与本人联系,不得已,所以开的这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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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4-1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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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4-13 17:56
一遍一遍地涮新,还是没等到永安街道办事处的回复!失望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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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4-13 18:01
武陵区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之名大肆拆迁,有这么多的棚户区改造吗?
高山街棚户区改造为什么不改造,又不原柝原建? 是政府征收吗,为什么不按周边商品房价格执行?或政策法规产权置换? 说白了就政府与开发商利益构成(城投下面房产开发商)! 质疑:为什么评估公司,评估的房产一个价款5040元,且不分地理位置? 质疑:所谓“拆迁办”人员由什么人组成?喝哄杂骗,搞破坏! 质疑:为什么社区困难补助,医疗补助,补助了那些人? 最终,吃亏的是老实百姓,改来改去没有房子住!这就是所谓的“惠民工程”,成了官员的政绩工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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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4-16 14:51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相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上网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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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4-18 10:55
针对投诉中所提三个问题永安街道作出以下回复:
1、关于空白协议的问题,投诉人上传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空白页并不是协议的全部,还有已标明房屋面积、结构、补偿金额的部分并未上传,该页是杨四林在知晓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的。 2、在拆除左边应倒房屋前社区工作人员已上门与户主杨四林进行过沟通,告知会存在安全隐患,且拆除行为是由区征拆所委托拆除公司进行施工,并在现场配备有施工安全员。 3、据调查街道工作人员李某当时并不在拆除现场,是在接到施工方反馈的情况下才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所以并不存在有纵容、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 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 2014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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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4-18 13:57
武陵区区长热线:针对投诉中所提三个问题永安街道作出以下回复:我已接到永安街道纪工委的电话,将于今天下午或明天(04月19日)上午,提交04月03日的现场视频、照片。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拆迁公司在进行冒险施工时,李某就在现场,并对我们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子女接到电话赶到现场时,杨四林正在房内捡拾财物)的请求置若罔闻。 现场除了社区党总支书记和李某,请问,谁是安全施工员?还有谁?谁阻止了户主靠近施工区域?你若有照片或视频,请提供! 我跟永安街道党政办的交涉时提出:如果是调查,应该是调查双方,而不仅仅是听李某人的辩解,请问,党政办作为办事处的喉舌,有向本人索取证据吗?有到现场走访过吗? 现场无安全围挡、无警告标识、无警戒线,我有照片为证,党政办,你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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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8-04-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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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8-04-18 14:58
请摸着自己的良心,以你的党性来说话!之一
不得不说,办事处的这次官方回复比04月09日的回复稍微负责了些,至少,我提了三问,他回了三问。但请你看看我提的问题,和你的答复。
一、本人提问:空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你们的答复是:“ 1、关于空白协议的问题,投诉人上传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空白页并不是协议的全部,还有已标明房屋面积、结构、补偿金额的部分并未上传,该页是杨四林在知晓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协议中仅有“杨四林”的签名两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空缺) (二)标的;(协议中空缺) (三)数量;;(协议中空缺) (四)质量;;(协议中空缺) (五)价款或者报酬;;(协议中空缺)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协议中空缺)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协议中空缺)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一份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住所不明确、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名称和具体信息不明确、合同涉及金额不明确、甲方违约责任不明确的格式条款,你告诉我,《合同法》中哪一条 是支持它是有效的?好吧,合同法里确实有说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可以界定为有效合同,但是,我早已明确的告诉过你们,这个协议我们不认可,不认可的态度,早于2018年01月18日就向拆迁办表达过。并且于01月22日分别向拆迁办和街道信访办提交了内容一致的书面材料,很明确地提出”老人无政策理解能力“,该协议后附的两份补偿明细表的内容明显非老人和家属的真实表达意图。信访办还有这份材料可以调阅。请问,你如何证明"杨四林在知晓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在这篇贴中,有佐证证明杨四林是在”无政策理解能力“,且身体不适的情况下,签的名字。你如何证明,杨四林是自愿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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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4-18 23:10
请摸着自己的良心,以你的党性来说话!之二
关于所提的第二点和第三点问题和你们的答复,因今日(04月18日)14时50分,本人到永安街道纪工委办公室接受了问话调查,并签下了承诺书,承诺在15日之内,不再就投诉李姓工作人员一事做重复、越级上访和投诉。所以,本人决定在此期间,不再就此事在网络上,向你部门发起任何形式的追问!
也希望在此期间,你们能够象你们的纪检部门的调查一样,要双方都调查,要取证,不能偏听偏信。 公民向政府、向纪检部门反映、投诉,要依法,你们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应该要依照程序来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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