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石门县人民法院就案涉开除处分性质前后矛盾的答复作出唯一、明确书面释明
本人针对(2026)湘 0726 民初 1331 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就该院三次红网官方答复与民事裁定书存在根本性逻辑冲突一事,申请法院给出统一、清晰、附法条的正式回复,具体事实与疑问如下:
一、案件基础文书裁判逻辑
(2026)湘 0726 民初 1331 号民事裁定书第 6-7 页载明:即便当事人主张自身为公务员,公务员被开除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该类纠纷只能走内部复核、申诉渠道,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整套裁驳说理的法定适用前提为:案涉石供监字(1998)第 13 号开除处分属于行政处分。同时裁定书已依据中发〔1994〕4 号、中发〔1995〕5 号文件确认:石门县供销社已退出政府行政序列,属于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并非行政机关。
二、贵院三次红网答复口径完全撕裂,定性模糊、自相矛盾
第一次、第二次官方答复:直接将本案纠纷定性为干部人事行政处分,以此佐证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
第三次官方答复改口称:裁定书并没有认定石门县供销社作出的开除行为系行政处分。
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前后三次线上官方答复对案涉处分法律性质给出两种完全对立的表述,至今未给出统一、确定结论,直接导致本人无法理解原审裁判的完整逻辑,严重影响二审举证、维权。
三、核心待明确的三大法律疑问,恳请逐条书面答复,禁止笼统模糊回复
请法院书面明确:石门县供销社 1998 年作出的石供监字(1998)第 13 号开除处分,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行政处分、事业单位人事处分、集体企业劳动纪律开除三类中的哪一种?请摘抄裁定书对应原文、列明定性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完整条文。
若案涉开除不属于行政处分,裁定书为何直接援引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救济规则(复核、申诉),排除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渠道?结合供销社集体企业属性、处分文书援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客观事实作出完整解释。
贵院前两次答复认定案涉处分为人事行政处分,第三次答复予以否认,两份官方答复内容相互冲突,请明确哪一份答复代表本案正式、唯一的裁判观点。
四、相关说明与诉求
本案现已进入二审程序,本次留言仅为固定原审裁判逻辑、留存程序与实体瑕疵佐证材料,不放弃、不缩减本人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的全部上诉权利;
依据判后答疑相关工作规范,恳请石门县人民法院指派本案承办法官针对上述疑问逐条出具加盖业务庭公章的书面答疑文书,逐条列明卷宗页码、法条原文,不要使用 “综合全案、案情复杂” 等概括性话术敷衍答复;
若无法逐条书面答疑,请出具专项文书列明不予答疑的法定事由。
期待石门县人民法院正面、完整回应以上疑问,统一裁判说理口径,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诉讼权利。
第一次回复网址:https://people.rednet.cn/front/messages/detail?id=4685979 申请石门县法院对(2026)湘0726民初1331号裁定予以判后答疑
第二次回复网址:https://wz.rednet.cn/再次申请石门县法院对2026湘0726民初1331号裁定予以判后答疑
第三次回复网址:https://wz.rednet.cn/
(2026)湘 0726 民初 1331 号原告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