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留言
市民留言
按最新回复
按最新发布
全部帖子
只看精华
[投诉举报]
关于东晟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业主共有权益并获取收益的报告
市民留言
>
0
176
0
茄子宝宝
2026-06-10 15:46
关注楼主
致: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举报事项
东晟置业有限公司在小区交付使用后,持续侵占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及配套设施,改变其用途并对外经营或出售,非法获利共计
500余万元。现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并责令开发商将上述全部公共收益返还全体业主。
二、
侵害共有权益
事实
(一)侵占
2
栋
4
楼设备夹层改建成房屋出租经营
东晟置业有限公司将小区
2栋4楼设备夹层(属于业主共有空间)非法侵占,擅自封闭结构、改变用途,改建成房屋后出租给酒店经营,持续经营约7年,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该设备夹层属于建筑配套空间,依法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占有、使用并收益。
(二)侵占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上停车位改建车库出售
经业委会前往常德市规划局调取小区原始规划图纸,图纸明确显示小区规划有
50多个地上停车位(双机械停车位)。上述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但开发商将上述共有停车位区域几乎全部违法改建成车库,并出售给他人(含非本小区业主),原规划
50多个车位现仅剩余8个可供小区约500户业主使用。开发商通过该违法行为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购买车库的业主持有合同与收据,但经业委会主任在不动产登记处查询,该买卖涉及违法,无法办理合法产权登记。
三、法律依据
事项
法律依据
核心条款
侵占设备夹层收益
《民法典》第
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车位
改建后
出售
《民法典》第
275条第2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归属
《民法典》第
282条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收益追缴
《物业管理条例》第
54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四、核心请求
鉴于上述两项公共部位均被开发商长期侵占并用于经营获利,严重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恳请贵局:
1、调查
东晟置业有限公司侵占业主共有部位并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
2、
依法追缴开发商以下全部非法所得:设备夹层出租经营
7年期间的租金收益(约200余万元)
,
违法出售共有车位(车库)所得全部款项(约
300余万元)
,
合计追缴金额约
500余万元
。
3、
责令开发商将上述追缴款项全部返还至东晟文化公馆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改善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分配)
4、
不要求拆除现有建筑结构,但应明确:
设备夹层后续出租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已售车库因涉及违法买卖,应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续产权及使用问题,确保不再侵害业主权益
五、证据材料清单
1.常德市规划局调取的小区原始规划图纸(显示50多个地上停车位规划)
2.不动产登记处查询结果(证明车库买卖涉及违法)
3.购买车库业主的合同与收据复印件
4.2栋4楼设备夹层出租经营证据
5.小区现有地上停车位现状照片
6.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东晟文化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6年6月
10
日
0
回复
引用回复
点击登录,再发帖
回复
相册
新闻
搜索
广播
我的
收藏
好友
短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