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关于对石门县司法局回复的异议申请
  • 梓人
    2026-06-05 10:14
    关于对石门县司法局回复的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人:一个案件当事人
    被异议人(原被投诉人): 邢烽云,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回复机关: 石门县司法局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撤销原回复结论,依法重新调查并作出明确处理决定。
    一、原回复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混淆“辩论豁免权”与“虚假陈述禁止义务”
    原回复援引《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认定被投诉人行为正当。该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庭言论豁免权”,其法律性质为相对豁免,而非绝对豁免。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言论内容属于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即对证据证明力、法律适用、事实推定的主观判断;
    (2)未触该条但书规定的三项法定例外情形。
    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诉讼……不得发表与案件事实不一致的意见。” 该条款与《律师法》第三十六条构成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关系,且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执业行为禁止性规范。
    本案投诉的核心事实是:被投诉人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否认其委托人自行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中所明确记载的内容。这一行为不属于“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而属于对客观事实的否定性陈述。若投诉人所述属实,则该陈述已构成“与案件事实不一致的意见”,直接触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
    原回复以《律师法》第三十六条的一般性豁免条款,覆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禁止性规范,属于法律适用层级错误。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系针对律师法庭陈述真实性的特别禁止规范,应优先适用。
    二、原回复以“法院评判”替代“行政监管职责”,构成监管职责的不当放弃
    原回复称,对被投诉人证据是否采信、辩论意见是否适当,“应当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评判”,并据此认定无违规行为。该逻辑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边界。
    《律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上述规定确立了律师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独立审查制度,该审查不以人民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结论为前提。具体而言:
    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解决的是该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属于事实认定范畴;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为是否违反执业规范的认定,解决的是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规的问题,属于行业监管范畴。
    两者在法律性质、审查标准、法律后果上均不相同。法院不采信某证据,不能反推律师提交该证据的行为合规;法院采信某证据,也不能当然认定律师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无程序违法。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由法院评判”为由,放弃自身法定监管职责。
    三、原回复对被投诉人逾期举证行为未作实质性审查,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投诉书中明确指控:被投诉人在庭审临近结束时当庭提交新证据,构成逾期举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作为执业律师,被投诉人应当明知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若其逾期举证无正当理由,则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可能作出的训诫或罚款,更包括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其作出的行业处分。
    原回复完全未涉及被投诉人逾期举证的情节,未询问其逾期理由,未调取庭审录音录像核实该情节,更未就该行为是否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举证期限”)作出任何评价。  
    该回避行为本身即构成调查不充分。
    四、原回复对“否认委托人自认文件”的核心事实未作事实认定
    投诉书中明确提出:被投诉人当庭否认其委托人(被告单位)自行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中明确记载的内容,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其法庭陈述的效力依法及于委托人。被投诉人否认委托人自行出具的文件内容,客观上形成了委托人意思表示的前后矛盾。若该行为系被投诉人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擅自行为,则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若该行为系委托人授意,则委托人本身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被投诉人作为执业律师,仍有义务依法劝诫委托人,不得协助其作出与书面证据相悖的陈述。
    原回复对这一核心事实未作任何调查,未调取庭审笔录或录音录像核实被投诉人的具体表述,未向被投诉人本人询问其陈述的真实意图,更未向其委托人核实该文件是否为真实出具。这一事实调查的空白,导致原回复的结论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
    五、原回复的法律后果分析
    综上,原回复存在以下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
    法律适用错误:以《律师法》第三十六条的豁免条款,不当覆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禁止性规范;
    程序不作为:未对逾期举证情节进行审查,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调查义务;
    事实认定缺失:未对“否认自认文件”这一核心事实进行任何形式的核实;
    监管职责推诿:以“由法院评判”为由放弃独立审查义务,违反《律师法》第四条规定的监管职责。
    六、异议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异议申请人依法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贵局撤销《回复》中原认定“邢烽云无违反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行为”的结论;
    2.请求贵局调取石门县人民法院(2026)湘0726民初13XX号案件2026年5月19日下午的庭审录音录像及完整庭审笔录,对被投诉人是否存在“与案件事实不一致的意见”及“逾期举证”两项行为进行逐项审查;
    3.请求贵局就被投诉人逾期举证行为,依法向其询问逾期理由,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八条作出合规性评价;
    如经审查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八条的行为,请求贵局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或移送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如贵局维持原结论,请求贵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逐条说明以下问题: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在本案中为何不适用;
    2.被投诉人逾期举证的正当理由为何;
    3.以“由法院评判”为由放弃行政审查的法律依据为何。
    异议申请人同时声明:如贵局维持原结论,本人将依法向常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诉中心申请复查。
    法律人可以不为正义站岗,但绝不应为谎言卖命,更不能靠玩弄程序来取胜。
    此致
    石门县司法局
     
    异议申请人:一个案件当事人
    日期:2026年6月5日
    朱才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