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石门县司法局
投诉人:原告(案件当事人)
被投诉人: 邢烽云
执业机构: 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 2026年5月19日 15:00
投诉请求:
1.依法对被投诉律师邢烽云在庭审中违背事实、不尊重证据、违反庭审纪律的不当执业行为进行调查;
2.依法对其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业处分;
3.责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事实与理由:
2026年5月19日下午三点,原告诉被告一案在石门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开庭。本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原告)出庭。庭审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邢烽云律师在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庭审辩论时,存在严重违背事实、无视书面证据、违反庭审纪律的失范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一、 无视被告自己出具的白纸黑字文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据——该证据正是由被告单位自己出具的官方文件。该文件白纸黑字,清晰明确地记载了原告的身份。
也就是说,被告自己曾经以书面形式确认过原告的身份。然而,在法庭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邢烽云律师面对这份由自己委托人出具的确凿证据,竟然矢口否认文件上所记载的内容。
这种“自己出具的文件,自己的律师不认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诉讼代理的边界。如果连被告自己出具的白纸黑字文件都可以在法庭上被其代理人随意否认,那么还有什么样的书面证据具有公信力?
二、 对分管领导签字自认予以回避,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对于被告方分管领导此前签字确认的原告自认事实,被投诉人同样采取了偷换概念、顾左右而言他的回避策略,在庭审中拒绝正面承认该书面证据及签字的法律效力,企图混淆是非。
三、 庭审临近结束时进行“证据突袭”,违反庭审纪律与诚信诉讼原则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在庭审已接近尾声、即将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时,邢烽云律师突然当庭提交此前从未向法庭和原告方出示过的新证据,搞“证据突袭”。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既影响了法庭的审理效率,也剥夺了原告方针对新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和准备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邢烽云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理应熟知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其故意拖延至庭审结束前提交证据,意图打乱庭审节奏、造成我方应对困难,这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法律依据与评价: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代理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庭,不得发表与案件事实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事实。”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干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举证期限,不得拖延诉讼。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有权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但这绝不意味着律师可以:
1.为了诉讼利益否认委托人自己曾经出具的文件;
2.在庭审中故意拖延提交证据,搞证据突袭扰乱庭审。
3.当一份由被告盖章、领导签字的官方文件摆在其代理人面前时,代理人选择“睁眼说瞎话”;当法庭给予公平辩论的机会时,代理人选择用“证据突袭”来打乱节奏——这不仅是对法庭的欺骗,更是对律师职业底线的践踏。
俗话说“律师能指鹿为马”,这本是江湖传言。但2026年5月19日,原告作为当事人,亲眼见证了:被告单位自己出具文件确认我的身份,而被告请来的律师却在法庭上当庭否认,还在庭审快结束时搞证据突袭。
法律人可以不为正义站岗,但绝不应为谎言卖命,更不能靠玩弄程序来取胜。
恳请贵局调取石门县人民法院该案(2026年5月19日下午)的庭审录音录像及笔录,核实邢烽云律师的庭审表现。对其不当执业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以维护石门县法律服务的职业操守与行业风气。
此致一位案件当事人
日期:2026年 5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