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鼎城区住建局城管局依法严惩新日世纪城“元元便利店”马亮私自开挖绿化带并实际侵占的违法行为
投诉人: 严*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新日世纪城*栋*0*室
被举报人:
1、马亮(侵权行为人)
经营场所:新日世纪城六栋“元元便利店”
2、新日世纪城业主委员会(纵容侵权主体)
地址:新日世纪城小区
违法事实与证据
一、侵权行为三重违法性
1、违反《民法典》第274条
绿化带属全体业主共有,马亮私自开挖硬化,侵占共有部分。
2、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
擅自破坏城市绿地,需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3、违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
禁止将公共区域改为经营性场所。
二、业委会纵容侵权
1、业委会作为架空层出租方,收到业主多次投诉,但未要求马亮整改,违反:
《民法典》第286条:业委会对损害行为有制止义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管理单位需及时报告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理请求
1、立即执法消除违法状态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责令马亮10日内清除水泥层,补种绿植;
逾期未整改的,由城管局强制恢复并追偿费用(《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
2、行政处罚
对马亮处1000元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29条);
对业委会处2000元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3、回复处理结果
要求鼎城区住建局、城管局在3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工作条例》第33条)。
四、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23条
城管部门对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民法典》第286条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对损害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举报人:严*日期: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