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5-03-11 16:06
网友: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多城‘物业费降价潮’来袭”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物业费标准问题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 号)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我市制定出《关于印发<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4〕16号)实施细则,指导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规定,既有住宅小区降低物业费,要履行法定程序、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决定。
二、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比例问题
关于降低空置房物业费标准问题,物业服务具有涉众性和动态性,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服务小区的公共区域,即使小区存在多户空置房,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这些均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小区存在空置房而降低物业服务水平。2023年8月,全国人大发布了《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其中对“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常发改价费〔2024〕16号)已规定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物业企业备案标准最高不超过90%向业主收取,并明确对已装修但尚未入住的房屋物业服务费按空置房标准收取。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研究您关于空置房物业费进一步优惠的建议意见,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在参考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推动该建议的具体落地。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