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德市公安局及局领导:
本人周小明,系本省桃源县热市镇人氏,因贵局下属柳叶湖公安分局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此处专指笔者(周小明)控告的张儒辉涉嫌寻衅滋事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并得以继续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后果。笔者(周小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规定件程序规定》相关法条之规定走完或正在走刑事控告、刑事复议、刑事复核程序。2025年1月23日,贵局法制支队工作人员现场接收笔者周小明的刑事复核材料,口头告知已受理!
本案的前因后果详见本案复核材料,不再赘述,在此仅指出柳叶湖公安分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几点程序违法问题,如下列:
一、柳叶湖公安分局在办理笔者(周小明)起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4年11月25日止,长达五年里多次以电话、函件或现场走访形式控告辖区居民张儒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问题线索的事项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法》相关法条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张儒辉长期逍遥法外并继续(具体)实施了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结论是鼎城区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小明诉柳叶湖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职案"过程中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
二、柳叶湖公安分局在办理笔者(周小明)控告事项过程中,对已符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立案不说,反而诬陷控告群众违法,且经控告群众指出法院判定确认后拒不纠正,仍两次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分别作出"不予立案""复议维持"决定。在整个立案审与刑事复议过程中,笔者(周小明)曾多次以书面或现场走访形式与办案民警沟通、并当面阐述观点一一即本案符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有管辖权)。办案民警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但仍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分别作出"不予立案""复议维持"决定,并口头(书面)告知笔者(周小明)如不服决定,仍有刑事复核和立案监督两条救济渠道可走。上述情况是笔者(周小明)的亲身经历,内心疑窦重重,不知该怎么理解公安机关(柳叶湖公安分局)一口咬定的"无犯罪事实"?是说笔者(周小明)报假案吗,显然不是,因周小明现掌握的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一系列认定"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在公安机关(柳叶湖公安分局)回复文书中也有认可笔者(周小明)在案发现场被人持械殴打致伤事实的词句。想必柳叶湖公安分局不会犯"语无伦次、逻辑混乱"这样的低级错误?
那柳叶湖公安分局之所以执着的使用"无犯罪事实"是不是想表达"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后果,故不予立案"观点呢?首先,正是因为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职导致许多足以还原事实、定罪量刑的证据被犯罪嫌疑人污染、隐匿甚至销毁!其次,虽然伤情鉴定仅为轻微伤,但犯罪嫌疑人张儒辉具备打击报复、持械、伪证(虚假陈述)等符合认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条件!再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之规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是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作出"退补、起诉与否及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不能也想必不会滥用!
排除了上述可能,柳叶湖公安分局之所以坚持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两次分别作出"不予立案""复议维持"决定就只有一个合理解释一一一一即柳叶湖公安分局根本没有正确理解定义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正确含意;柳叶湖公安分局也根本没打算在今后的工作纠正违法行为、没打算依法正确履职、没打算积极替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伸张正义,挽回损失!
三、笔者(周小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向常德市公安局递交申请刑事复核材料,负责刑事复核的部门工作人员告知笔者称本事项将以书面审理形式办理,且承办民警在办理过程中非必要不会见当事人!笔者(周小明)对此大惑不解,不知工作人员所说是约定俗成,一贯有之还是只针对笔者一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该工作人员的言行不合理合规!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贵局在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约定的程序,造成违法犯嫌疑人长期逃脱制裁逍遥法外,并得以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经社会舆论指出、法院判决认定后仍拒不纠正、一意孤行!现依据"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应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习惯在镜头前公开阳光执法"决议精神,笔者(周小明)拟于近日走访贵局警务督察、纪监及法制部门,向领导当面阐述观点、汇报情况!
此致:
常德市公安局
发帖人:周小明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