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如下:
一张缴款书,金额104625.05元;另一张往来收据,金额20万元。明示了两个事实:
1.徐敏指使 并伙同个别组长农户“违规套取粮补资金"(摘自票据 原文字)。
2.村财务将违规套取到的粮补资金304625.05元返还给了上级主管部门。
二、其中还隐藏着一个问题:
违规套取到粮补的个别组长农户并没有将套取到的钱返还给村财务,而是村财务用公款替这些套到粮补的人还了私账。
三、理由如下:
套取的粮种补贴及返还的 完整资金流 过程应该是包含3个具体环节:
1.上级主管部门被蒙蔽,将补贴拨付给个别违规谎报的组长农户 ~~2..个别组长农户将套取的粮种补贴退回村财务 ~~3. 村财务将套取的补贴返回给上级主管部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缺少了第2个环节(个别组长农户应该将钱退回给村财务)。
四、请问:
1.村监委为什么不在往来收据上签章审核?村监会 此时又在换届么?2023年不是村支两委换届之时,村监会 怎么就换届?既然是村监会 在 换届时不签章,那其它的同时期发票咋又签章了!?
2.徐敏为什么有意躲避,不在往来收据上签名审批?
3.两张票据的业务都是返还套取粮补资金,缴款书的各个要素齐全,而收款收据缺少经手人签名、审核人签章、审批人签字。村会计就交给街道办做账了,是谁授的权?
4.用村财务的公款给违规组长们还私账,是不是集体组织讨论决定的?集体及个别领导的违法意志就可以把法律/法规/规章踩在脚板底下擂?
5.相关人员是不是又想说什么程序合规?以此来混淆和掩盖其 实体行为的违法性?
6.徐敏是否会这祥诡辩:政府部门和集体本来就欠这些组长们的钱,就这样抵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