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4-08-26 09:07
网友:
您好!
一、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文件第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停车场及道路泊位可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澧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