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4-11-28 16:37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势在必行”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 号)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我市制定出《关于印发<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4〕16号)实施细则,指导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规定,降低物业费,要履行法定程序、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决定。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研究市民降低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建议意见,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在参考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推动该建议的具体落地。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