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5月8日前往常德市政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车辆年检,检测结束后工作人员告知因排气污染物测试不合格,导致此次车辆年检未通过。
随后,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我我需凭《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前往指定列表中的汽车维修企业(附图)进行维修,同时维修完成后,应持有指定企业的维修凭证再次进行复检。
本人和工作人员再三确认,能不能自行选择4S店或其他汽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再来复检,工作人员告诉我是不可以的。
作为车主,我认为选择到哪里进行汽车维修是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也是自由,只要最后汽车检测能合格就行,汽车检测公司无权干预消费者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 我想请教相关部门,这规定合理吗?是否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这种指定维修机构的中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
作为消费者,我认为,只要汽车最后的检测是合格的,那为什么一定要指定维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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