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住建局各位领导:
本人于2020年在紫缘路紫金湾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为常德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物业通知10月份交房,当时由于口罩原因,导致本人一直未办理收房,今年常德市出台了《关于鼓励市江北城区已购商品房纳税办证的通告》里提及:凡在2022年4月20日前,从房产开发商购买新建商品房,且在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市本级缴纳契税的购房人,按实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与奖励。本着享受大好政策带来的红利,于今年九月份去找物业办理收房手续,现场被告知开发商的税务缴纳出了问题,暂时办理不了收房手续,推到十月中旬,十月中旬又找到开发商,还是被各种推诿扯皮,眼看十月底政策快过期了,老百姓买套房不容易,一套房掏光三代人,办不到证更烦,现本人有以下疑问:
1:本人购买商品房后,购房款已全额缴纳,贷款按时还,为什么2020年10月交的房,2023年10月3年了开发商还不能提供正规的购房发票,以及不动产申请表和询问记录?现在市政府提倡的交房即办证只是一句口号吗?
2:开发商将交房手续交给物业后,本人在未收房且空置 的前提下,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明确要求跨年缴纳(2024年费用)是否合理?
3:在本人无过错,由于开发商的缘故导致不能享受本年十月底前的契税减免政策,这个损失是否由本人来承担?
本人联系方式(15115686173),以上疑惑恳请住建局领导们给与回复为盼。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