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世纪城小区,行政执法机关不予监督执行违建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该小区业委会一直处于处于纠纷阶段,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出售后的产权附属设施决定权在于业主大会,且一切非法合同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不具法律效力,业主大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任何行政单位没有管理关系,没有业主大会决议,一切行政机关回复无效。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违建破坏小区整体风貌,侵犯业主利益,行政处罚和通知在没有上级执法机关和法院撤销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从21年下达以来经历几次寒假暑假,为何不予拆除,行政机关为何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望基层执法单位,深入贯彻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