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08-10 16:32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存在问题整改期间是否缴纳物业费问题
(一)处理投诉的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三)建设单位应……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二)答复建议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投诉人反映和核查情况,我局认为,处理投诉人提出的“自己因房屋整改导致未交付,物业费应从整改手续完毕开始计算”问题,需要甄别其拒收房屋的理由是否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形,且投诉人拒收房屋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物业费交纳义务是否应由其履行,分别属于建设单位与投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故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1、先由业主、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三方之间分别协商解决;
2、按上述方式协商不成的,对投诉人所购房屋质量问题的争议,可以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共同向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电话:7839712)申请现场查勘,以协助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等可以拒绝收房并相应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形;
3、如仍然未能解决争议,投诉人可以就相关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二、关于“不缴纳物业费不能移交房屋钥匙”问题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物业公司以未缴纳物业费不能移交房屋钥匙为由的方式催交物业费依据不充分,已督导物业公司于8月9日将该栋房屋钥匙交给业主。
柳叶湖热线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