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07-17 10:59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提供哪些服务”的问题
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服务中心查看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内容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
二、关于“房屋漏水整改是否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及职责”问题
房屋存在漏水及其他缺陷等问题,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改,但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做好记录,主动联系开发商并督促整改。业主可根据自己在物业服务中心的报修记录查看物业公司是否已向地产反馈。
三、关于“车辆在地下车库别人剐蹭是否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及职责”问题
物业是否应担责,应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
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范畴,物业公司只有在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地下车库像水帘洞,这个是否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及职责”问题
应由开发商负责整改。
五、关于“没有收房是否也要交物业管理费”问题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验收交付房屋时间前告知建设单位。买受人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六、关于“这个偏僻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按1.98元/平方米/月,是否有物价局核定”问题
经查,该小区已向常德市发改部门备案,业主可随时向物业公司服务中心处查询。
七、关于“楼层卫生物业应该多久搞一次”问题
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服务中心查看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内容约定的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楼层卫生服务。
八、关于“地下室常年潮湿”问题
应由物业公司先查明潮湿原因,是否属地下室质量、标准等因素不符合要求,若是,应由开发商整改;若是其他原因,物业公司应拿出具体方案解决。
我区住建局将针对以上问题积极督导物业公司、地产公司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感谢您的留言!
柳叶湖热线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