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起草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一个月,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反馈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曾梓峻
电话:7222335
电子邮箱:cdwgk2010@163.com
附件: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全部区域;鼎城区玉霞街道、红云街道、郭家铺街道、斗姆湖街道、牛鼻滩镇、谢家铺镇、灌溪镇、石板滩镇、草坪镇、蔡家岗镇、双桥坪镇、镇德桥镇、石公桥镇、周家店镇、十美堂镇、中河口镇全部区域。上述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以及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划定本行政区域秸秆垃圾禁烧区。
二、限烧区域。未列入禁烧区域的乡镇(街道)为限烧区域,在特护期间(每年的10月16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清明节、中秋节调休期间及中元节期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市城区建成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建成区之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36-787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