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07-10 16:26
网友 jsw_1019,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档案转递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针对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人员,我局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通过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可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档案托管条件:1、户籍在常德地区;2、提供境外学校录取材料。办事流程 现场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或调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场填写《人事档案托管申请单》或提交调档材料,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或调出手续,当事人持调档函到原存档单位办理档案转递,待工作人员接收到档案并审核合格后,可以出具《存档证明》。人事档案的其他服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或申请,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提供相应档案服务。 备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存档机构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