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04-24 15:34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经我区住建局核实,该投诉件涉及房屋为常德碧桂园·翘楚棠67栋1704业主,67栋于2022年4月份由地产公司向业主发出告知交付使用。该业主于2022年10月进行第一次报修,地产公司在年底前整改到位;2023年3月底,业主再次聘请专业验房公司查验后,再次向地产公司新增报修项目约30多处,。
截止目前,地产公司收到报修单后,现已开始整改,我区住建局已督导地产公司抓紧处理,大部分问题均在30天左右整改完成。
二、关于“未收房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问题的意见
(一)处理投诉的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
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验收交付房屋时间前告知建设单位。买受人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五)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二)答复建议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投诉人反映和核查情况,我区住建局认为,处理投诉人提出的“自己因房屋整改拖拉导致未交付,物业就催缴物业费”问题,需要甄别其拒收房屋的理由是否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形,且投诉人拒收房屋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物业费交纳义务是否应由其履行,分别属于建设单位与投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故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1、先由业主、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三方之间分别协商解决;
2、按上述方式协商不成的,对投诉人所购房屋质量问题的争议,可以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共同向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电话:7839712)申请现场查勘,以协助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等可以拒绝收房并相应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形;
3、如仍然未能解决争议,投诉人可以就相关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三、关于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问题
经核实,该小区物业公司对已交付使用业主发出催缴物业费的短信,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企业依法在合理期限内向业主以电话、催缴函、发送短信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暂未发现违规行为。但在催缴物业费时方法和态度过于简单、生硬,经我区住建局联系碧桂园物业,已督导其非必要尽量采取多沟通交流、采纳业主的合理建议、对业主的合理诉求积极整改、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以较为委婉的方式来督促广大业主缴费。
柳叶湖热线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