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旭辉一期业主,购买的房屋为住宅顶楼房屋。2022年12月24日-28日,开发商通知收房,本人28日现场收房,收房过程中发现屋顶漏水。3月8日,经过房修部的修补,漏水问题得到解决。
要求漏水问题解决之前的物业费应向住宅楼开发商收取,本人应只负责漏水问题解决后的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经本人与旭辉国际物业、工程维修部相关负责人沟通后,相关人员均回复本人漏水问题产生的损失由业主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