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03-22 08:40
市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常医保函〔2022〕4 号,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得退回。
退费流程:
1.参保人(或代缴人)原则上应在居民医保缴费截止日期之前向缴费地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提交缴费凭证、身份证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佐证资料,并填写退费申请单,税务机关应当场受理,完成系统录入。缴费地税务机关对退费申请进行缴费情况核实,将退费申请单及相关资料传递至同级医保部门。
2.县市区医保部门收到税务机关传递的退费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待遇享受、重复参保等情况核实,对确属退费情形的,应签署退费意见,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和医保待遇享受,并及时向市医保部门申请退费资金;经核实不符合退费情形的,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退费流程自动终止。
安乡县医保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