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3-01-17 08:14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收到市民留言后,津市新洲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派专人对该留言进行核查处理,现将核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经核实,市民鲁某萍系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林家台路19号鲁某明、刘某菊之女,鲁某明、刘某菊另育有1子鲁某祥,该户4人户籍均在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2019年因津市市津港新城散货码头建设,依法对鲁某明家进行征拆,新洲镇政府严格按照津政发〔2019〕17号文件要求,对鲁某明家房屋征拆和原住户安置资格给予了补偿款,但鲁某萍对于是否享有分支户安置资格还存疑。新洲镇政府通过反复核查,发现鲁某萍于2013年婚后,与丈夫魏某霖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在澧县复兴镇双堰村31组家中,虽然在征拆前该房屋未登记在魏某霖名下,但由于魏某霖为独生子,且按照农村“一户一宅基地”的规定,视同为魏某霖、鲁某萍夫妇有住房居住,因此认定鲁某萍不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2022年,鲁某萍为此事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2022年12月26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鲁某萍不符合分支户安置资格,确认新洲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查回复合法。因此对鲁某萍提出的“撤销不合理的调查回复,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诉求,不予以支持,新洲镇人民政府也将依法依规解决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市民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