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12-01 10:08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咨询小区物业费相关问题”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收房时要缴纳一年的物业费问题
收房时按合同约定预收一年物业费不违规。
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验收交付房屋时间前告知建设单位。买受人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六)业主出租法定不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建筑物,承租人依法用于居住用途的,按照普通商品住宅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承租人依法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按照非住宅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承租人依法用于停车用途的,按照已购车位物业服务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业主具体交费时长也可按照季或者是按照年交纳。双方约定预收的,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关于未装修无法入住,物业费折扣问题
空置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物业企业备案标准最高不超过90%收取。
依据:《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常发改价调〔2020〕609号)第九条“空置房(指业主收房之日起,未装修的房屋;或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起,因业主本人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的房屋;或建设单位未售房屋)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物业企业备案标准最高不超过90%向业主收取”。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监督!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