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10-26 15:53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拟修缮的地下管网的性质。《民法典》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依据上述规定,您文中所谈到的“地下管网”当属小区业主共有。
二、关于地下管网修缮的费用承担。《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由此可知,该地下管网的修缮费用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承担,至于承担修缮价款的份额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专有部分的面积比确定,如小区有维修资金,也可在维修资金中开支。
三、至于您文中提到的国家对老旧小区的提质改造,应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程序、节奏实施,且国家对老旧小区的提质改造也不能代替小区业主应承担对公用设施更换和修缮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特此回复!
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居委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