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求助]关于常德市海之韵汽车销售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投诉 [已解决]
  • 8899
    2022-05-30 15:56
    2016年,原告本人在津市市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分期购车事项,由津市市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本人的贷款资料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的工作人员朱茂华进行审核上报,并申请了的汽车分期信用卡用于购买车辆,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约并未交付车辆,告知原因为:车贷款已被中国工商银行津市支行划给其指定的担保公司(常德海之韵),但担保公司未打款给车行,最终本人不仅车没有拿到还导致信用卡车贷款在工商银行(津市支行)留下呆账记录及征信不良记录,本人曾多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进行交涉无果,现已严重损害了本人的个人权益,甚至可能会导致工作的丢失,现请求帮助,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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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银行津市支行
    2022-06-01 17:09
    1楼
    帖内置顶  –    –  2022-06-01 17:22
    网友uxrikd0于2022-05-30尚一网常德论坛市民之言栏目发布了一条投诉我行的帖子,标题为《关于常德市海之韵汽车销售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投诉》。
           接到常德金融办转发的客户投诉后,我行给予高度重视,立即调阅了办卡资料和车贷卡消费记录,发现客户投诉与事实完全不符。
           实际情况为2016年1月20日,持卡人周明杰持本人与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凭身份证、未婚证明、户口簿及房产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证件,到津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专项卡。经办客户经理及时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了现场审核,对其身份信息、人行征信记录进行了联网核查和查询;对其收入来源和不动产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与持卡人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操作程序为其办理购车专项分期卡壹张,用于支付持卡人购买型号为现代2015款IX35购车款,卡号:622233****834568,授信额12万元,汽车经销商: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持卡人于2016年2月29日在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购车消费12万元,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分36期偿还,持卡人在2017年7月24日前已偿还5万元,后续再无还款,导致其信用卡车贷款在工商银行(津市支行)留下呆账记录及征信不良记录。
    另:我行还与为客户提供《关于周明杰按揭贷款购车的说明及周明杰本人没拿车没有拿钱的证明》的津市市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薛志辉(核实时间:2022年5月31日上午9:55分,薛志辉电话199****0888) 进行了电话联系核实,薛志辉承认所写的事实不符。
                                      工商银行津市支行
                                          2022年6月1日
  • 中国农民工
    2022-05-30 16:53
    2楼
    这个不就要他们担责任,还要附带民事赔偿。(前提是你说的是实事)
  • 张老三家的鹅
    2022-05-30 16:55
    3楼
    三角债陷阱啊。你在工行贷了款,工行却把批给你的贷款直接给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挪用了这笔钱,没有付给车行。车行没有收到钱,就不给你车子。你一气之下,就不还这贷款了。于是工行就判定你违约失信。。。。

    你这只怕。。。
  • 24648813
    2022-05-31 09:31
    4楼
    很经典的套路,上当受骗的人不少,高高兴兴去买车,最后落得个惨败下场,接下来几年都高兴不起来了。唉,法制健全的社会又能怎么样,人家侵权不花成本,维权的却要花大成本去维权。得不偿失。
  • 工商银行津市支行
    2022-06-01 17:09
    5楼
    网友uxrikd0于2022-05-30尚一网常德论坛市民之言栏目发布了一条投诉我行的帖子,标题为《关于常德市海之韵汽车销售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投诉》。
           接到常德金融办转发的客户投诉后,我行给予高度重视,立即调阅了办卡资料和车贷卡消费记录,发现客户投诉与事实完全不符。
           实际情况为2016年1月20日,持卡人周明杰持本人与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凭身份证、未婚证明、户口簿及房产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证件,到津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专项卡。经办客户经理及时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了现场审核,对其身份信息、人行征信记录进行了联网核查和查询;对其收入来源和不动产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与持卡人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操作程序为其办理购车专项分期卡壹张,用于支付持卡人购买型号为现代2015款IX35购车款,卡号:622233****834568,授信额12万元,汽车经销商: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持卡人于2016年2月29日在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购车消费12万元,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分36期偿还,持卡人在2017年7月24日前已偿还5万元,后续再无还款,导致其信用卡车贷款在工商银行(津市支行)留下呆账记录及征信不良记录。
    另:我行还与为客户提供《关于周明杰按揭贷款购车的说明及周明杰本人没拿车没有拿钱的证明》的津市市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薛志辉(核实时间:2022年5月31日上午9:55分,薛志辉电话199****0888) 进行了电话联系核实,薛志辉承认所写的事实不符。
                                      工商银行津市支行
                                          2022年6月1日
  • 覃小凡
    2022-06-02 10:22
    6楼
    既然双方说辞不一致,建议起诉解决。
  • SOLM
    2022-06-02 16:29
    7楼
    看得我我点迷糊了,不知道到底哪边说的才是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