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05-17 11:10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石门县公园壹号小区内占用公共区域违建营利性活动场地”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自然资源局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文件要求,新建小区应该配建幼儿园。2015年4月,公园壹号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经石门县规划局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方案总图在小区东北角区域规划了一个3班小区配套幼儿园,包含教学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主要用于满足公园壹号住户适龄儿童就读。该小区竣工验收时,配套幼儿园教学用房已建设完毕,因无办学机构导致室外活动场地未投入使用,为了小区干净整洁,开发企业将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临时作为室外羽毛球场及小区绿化使用。
2022年5月,现有办学机构准备开办公园壹号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原批准的方案恢复幼儿园配套室外活动场地,以满足其正常的教学功能,并未侵犯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