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05-10 16:17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行凶之人逍遥法外,被害人冤屈坐牢八个月”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6日,您以同村盛忠思没有出钱出力整修本村简易公路屙尿垭路段为由,与您弟弟盛忠苏在该路段摆设路障不让盛忠思拖脐橙路过,并要求盛忠思补交300元修路费用。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您将盛忠思之妻丁富玉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您与盛忠苏、盛忠思三人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对您故意伤害案立案进行侦查,2017年5月15日,您因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您上诉后,2017年8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质疑回复
1.针对“行凶之人盛忠思没有受到惩罚,我作为受害人却被抓进了监狱”的问题。
2015年12月6日,您和盛忠苏在与盛忠思、丁富玉夫妇发生扭打的案件中,经调查:受害人丁富玉伤情系您所致,且丁富玉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故石门县公安局依法立案移送起诉,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
针对盛忠思方没有受到惩罚的问题,公安局维新派出所接处警后,受理了相关警情,因您受轻微伤的事实,发生在由您和盛忠苏主动挑起的矛盾纠纷过程中,派出所在办理过程中查明了相关事实。经法制室研究认为:此次案件由您和盛忠苏主动挑起,另外盛忠苏、盛忠思伤情鉴定均未达到轻伤级别,考虑到此次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故对盛忠苏、盛忠思两人均未给予行政处罚。
2.针对“公安局卷宗里的笔录,我拒不签字,但公安局却找人代签,致使法院两次误判”的问题。
经警务督察大队核查,维新派出所原办案民警覃道永、丁和平在办理盛忠宪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对盛忠宪的询问笔录在当事人未签字、其他人员代签又未注名代签人的情况下,整理卷宗时又没有将该份证据取出,直接装入卷宗,存在证据瑕疵问题。另因该案已经法院判决,所有证据都是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单一瑕疵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定性。2020年2月20日,经局党委研究:覃道永(已退休)、丁和平(已退休)不按规定制作笔录,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问题,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办案程序,已经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