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社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再次咨询两部门:
1.回复中称,需要提交的资料:企业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盖单位公章)。香港注册公司若在当地设有分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依法维权,否则维权只能走司法途径解决。
此处的企业营业执照,是指内地的营业执照吗?不是指香港的注册证照!
2.经查该香港注册公司在“全国企信网”中,没有分·子公司的任何信息。
那么,是否意味着该公司在内地开展业务(含通过任何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属违(法)规行为?如若认定为违法(规),则该公司是否应当对劳动者和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