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
应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1寸/2寸免冠照片一张。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②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③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租赁(借用)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②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6、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
办理期限 | 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武陵区政务中心二楼 乡、镇、街道/社区两级服务大厅 | ||
全程电子化登记及表格下载 | 全程电子化登记:登录“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官网(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index.htm )→点击(一件事一次办)进入“企业开办服务”→“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 表格下载:登录“武陵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公示公告”→“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参考范本”。 | ||
申请人 | | 经办人 | |
告知人 | | 告知时间 | 年 月 日 |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应当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经办人意见:告知是否清楚(是)(否) 签 字: |
办理事项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
应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1寸/2寸免冠照片一张。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②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③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租赁(借用)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②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6、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
办理期限 | 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武陵区政务中心二楼 乡、镇、街道/社区两级服务大厅 | ||
全程电子化登记及表格下载 | 全程电子化登记:登录“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官网(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index.htm )→点击(一件事一次办)进入“企业开办服务”→“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 表格下载:登录“武陵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公示公告”→“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参考范本”。 | ||
申请人 | | 经办人 | |
告知人 | | 告知时间 | 年 月 日 |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应当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经办人意见:告知是否清楚(是)(否) 签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