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州路上,常见某些小学家长,车停西侧,带孩子不走天桥(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建有过街人行天桥)、硬要从朗州路西侧横穿马路到东侧送小孩上学,已成全国文明城市里的不和谐现象,更是造成早、中、晚三个时间节点道路不畅。
本人认为,要根除这种现象,除了加大宣传、教育、劝阻外,还得有适当的惩罚措施。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的义务,第一款规定要“(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该法第五章考核中列有“德、能、勤、绩、廉”五个标准。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了行人行走马路的正确方法。
横穿马路的公务员,是不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务员,建议有关部门对这样的公务员当年评优评先晋级不予考核,年终考核也不能评为合格(本人认为“德”有缺陷)。
其他公职人员,可否比照公务员类推,我在网上还没找到相关依据。
判别的方法很简单,可通过摄像头与公安系统的人脸(办身份证时留存)识别系统比对,横穿马路的家长是否是公务员,立马可别,直接对接公务员考评系统即可。
如果横穿马路的家长是非公务员,可在早、中、晚三个学生上学、放学回家的时间节点,在此地做义工,劝阻其他人横穿马路。
坚持一段时间,这种横穿马路的现象会较快得到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