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11-08 16:06
网友“深渊”: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三)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专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