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9-28 08:59
网友
您好,关于“新日世纪城”《常德市鼎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的信息公示申请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0号令,1994年11月15日颁布,2001年8月15日、2004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作用。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受技术限制我区一段时期内并没有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鼎城区启用商品房网签始于2012年12月。实行“网签”之前,采取合同备案方式,对已售房源进行标识,避免商品房“一房多卖”造成承购人权益损害风险。
2、常德市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废止,全市各区、县同步施行。《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即《合同》正本沿用至今。
3、我国实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在行业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确保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业法规、规章逐步完善。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之前,依然设置了网签合同备案流程。网签系统升级后“签约即备案”,如江北城区即如此。合同备案仅对已售房源的成交信息予以确认。
三、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或说明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也是本市在售楼盘的通行做法。
四、开发企业恶意利用补充条款规避自身风险,损害承购人利益的行为,受到《民法典》等规定的制约。“显示公平”、“霸王条款”即使备案也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特此回复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