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2月购买经开区德山新城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与开发商德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在2018年1月交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出卖人须在交房后180日内,向土地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然而,德源公司一直拖到2019年7月才协助我办理房产登记,超出双方合同约定12个多月。按照购房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款约定,超出约定时间由出卖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1的违约金。事后几次找德源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都被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不履行购房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开发商德源公司作为常德市国有企业,应该是遵纪守法信守合同的典范,不要因小利失信于民,希望德源公司相关领导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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