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9-01 10:04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据调查了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协调涉事企业,多次上门与反映人沟通。各方达成一致的地方是:碎石厂确实对反映人房屋造成一定损害。因损害赔偿须依据相关损害程度即损害鉴定确定,目前主要分歧在于,反映人既不愿意碎石厂申请第三方机构予以损害鉴定,亦不愿意由其本人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害鉴定,导致鉴定不出,损害赔偿无法达成。
工作人员且向当事人说明,鉴定费用根据最后出具的鉴定结果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如果主要责任在碎石厂,当事人花费的鉴定费用可依据最终鉴定结果按比例减免。正是由于当事人本人的缘故,迟迟导致该纠纷悬而未决,当事人本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近日,市、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将再次上门与该当事人沟通。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我们全心全意为每一位群众服务,不辞劳苦、真诚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此甘愿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与家人团聚的时光、身体健康等等。我们不求得到充分理解,但求至少不遭受扭曲事实的恶意诋毁。因今年是“换届年”,相关负责同志屡次调换,导致前期工作对接不足,造成一定的工作延误和信息不对称,我们为此感到抱歉,后期已协调到位。公民的言论自由仅限于法律允许范围内,而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则需要彼此谅解、共同维护。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群众的合理诉求尽快得到满足。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刻木山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