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8-05 16:14
网友“haijun8125”: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从事房屋拆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明确的“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所以受法律约束范围的房屋拆除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办理拆除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安全监督机构对拆除单位资质及拆除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拆除,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约束,也就不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约束。
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此条理解为:村庄和集镇纳入规划后,出现村民联建房等规模建筑,其体量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约束范围,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在拆除资质要求方面,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能从事多大体量的建筑修建活动也就允许拆除多大体量的建筑物。
综上,网友所咨询的拆除农村低层住宅,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作业人的资质做出强制要求,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技术工人自行拆除的,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也可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相关责任应由合同约定。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