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网友“行者乙”: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若投资者为个人,即该个人为该人防工程...回到原帖
住建局这答复也太可笑了,答非所问,为什么刻意回避?
王五、李四、张三、银行,还有赵六的行为算不算投资?既然参与了投资,就拥有权利。究竟谁是实际投资者你们都分不清,你们还有脸当裁判?!
打哈哈的这位,这样的回答妙在何处?你就事论事的水平就这样?!
本人早就料到他们回答不好,因为他们的 实际做法是错的。如实回答是给他们的做法打脸,答错就是在网友面前出丑,因此答非所问,回避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