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2-22 14:54
关于“鼎城区国土局在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查上存在失职”问题的回复
1.范贤秋,系鼎城区阳明湖棚改一期(福捷)红云地块项目拆迁户,被拆迁房屋编号D5,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面积480.6平方米(含坡屋顶71.4平方米),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总金额为1428671元,经区安置指挥部、红云街道办事处、红云社区、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安置办多部门会审议定认为该房屋在段成英手中已办理村民建房许可证,属合法住宅,所以根据2019年12月12日常德市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会议纪要《关于德安路、阳明湖棚改一期(福捷)红云地块等项目有关安置问题会议纪要》(常鼎征指会议纪要【2019】20号)给予范贤秋秋户12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面积。
2、段成英、丁冬云全家户口已于2004年外迁,已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拆迁范围内也无住宅,不能享受拆迁安置。
3、范贤秋与段成英(曾用名段成望)、丁冬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8月6日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2012)武民初字第1641号)达成协议:段成英、丁冬云自愿以座落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红云村的两间三层楼房一套(建筑占地许可证号为0000296号)抵偿所欠范贤秋的借款8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具有司法效力,因而鼎城区阳明湖棚改一期(福捷)红云地块项目房屋编号D5的房屋确属范贤秋所有。因司法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确定了D5房屋所有权,范贤秋无需出具水电立户证明其房屋产权。
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