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1-29 10:06
"hmily665360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相关问题收悉,我局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位于洞庭大道以北,长庚路以东,规划用地面积为51030.39m2,2005年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该地块。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综合用地,容积率1.8-3.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建筑限高100米。
原常德市规划局2017年审批了该项目设计方案,其后核发了该项目1#-9#楼、地下室共10栋单体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总建筑面积为200511m2(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53069m2,不计容建筑面积47442m2),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2020年初,项目1#-4#楼主体完工,5#-9#楼未建设。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对1#-3#楼内部功能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内容为:将原规划于2#楼一、二层的业主活动用房调整至3#楼一、二层,原规划于6#、9#楼一、二层的物业管理用房调整至2#楼一、二层,其中6#楼保留部分物业管理用房;调整1#-3#单体商业空间的布局。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就调整方案征求购房业主意见并提供了征求意见表。为让已建建筑尽快达到交房条件,保障已购房业主利益(根据相关要求,分批交房须将配套设施、配套用房同期配建到位),我局在对调整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对调整方案进行了现场及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我局审批了该项目调整方案,并对1#-3#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了变更。上述调整变更只涉及建筑内部功能布局变化,未改变建筑总体布局及建筑定位、外轮廓,未增加项目容积率。
二、关于所诉问题解答:
1、项目用地为居住商业综合用地,非纯居住用地,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已于2005年确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上述方案调整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上述方案调整我局依申请受理,解决的是使已建建筑尽快达到交房条件,充分保障1#-4#楼已购房业主利益的问题,程序上采用了征求已购房业主意见及现场与网络公示相结合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方案调整合法合规,并非随意修改。
3、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不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97707m2及199957.74m2两个面积分别为调整前及调整后方案图纸的图面指标,不是我局复核后审批的指标数据。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在调整前及调整后均为200511m2和153069m2,未发生改变,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西城水恋(南区)二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相关情况,欢迎广大业主前来我局调查核实,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4、我局与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该宗地用途为商住,出让年限为40年,出让金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不存在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如对我局的行政审批等程序有异议,或者认为我局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维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