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1-13 15:32
关于芷兰居案件回复
一、根据《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2018年9月,芷兰居小区业主王淑荣等向芷荷社区、芷兰街道物管办正式提出成立芷兰居业主委员会申请。直到2019年12月,街道、社区、司法所会同市区两级物管办和司法局对芷兰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指导和监督,期间,该小区有业主举报筹备组成员存在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依据。根据《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具备进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由于物业费交纳问题一直存在,针对业委会筹备组成员的身份问题,街道曾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商讨。2020年5月9日,芷兰居业委会选举筹备小组在组长吴锋和副组长林淑平未到场参与的情况下,召开了筹备组会议,会上明确了芷兰居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随后,小区的业主对以上候选人采取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之后,街道、社区收到选举方案及该投票结果,随之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给郭老、胡凤文等人和多次召开筹备组部分成员和业主代表会议明确表示,组长吴锋和副组长林淑平未参与筹备小组的推选候选人会议,在选举程序上存在瑕疵,希望他们在组长和副组长到齐的情况下依法依归再次选举。
三、业主委员会属于小区的自治组织,街道、社区只有指导监督的责任,不具备出示任何公告的权利。
武陵区芷兰街道
2021年1月13日